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一般会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残或死亡,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条件较好的被告人有可能在刑事判决前和被害人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支付到位以争取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时能酌情从轻,而经济条件比较差的被告人则做不到,这类被告人在民事赔偿上只能判决。从实践层面看,这类民事赔偿判决的执行效果一般都不好,有不少根本招待不到。这种情况下,部分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庭会因遭受犯罪侵害和赔偿不能的双重打击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状况。目前他们只能循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这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我省建立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制度。 为此,建议如下: 1、由人民政府筹集款项设立救助基金,采取政府主导,法院参与,并广邀社会人士监督的方式对困难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定额救助。 2、为防止职能重叠,宜将工作机构设在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