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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2008年底,面对世界性经济危机,我国政府确定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到2010年底约投资4万亿元。江苏省委、省政府也提升采取10项措施、启动3000亿元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推进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铁路、泰州大桥等一批重大工程建设,进一步扩大需求,保增长、促发展。   因这4万亿元的政府投资势必涉及到大量的招投标活动,因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是最大化利用此笔政府投资的基本要求。   如何才能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呢?除了需要项目业主和投标人自身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规范操作外,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必不可少,而目前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因此,随着国家促进经济增长所投资4万亿的落实和使用,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现有招投标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如何以考虑在现在监管体系引入越来越受政府和社会重视的“诚信体系”,将专业的信用评价作为一种监管措施。   2004年,南京市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外秦淮河综合整治工程汉中门桥-赛虹桥段堤防工程桩基、土建项目进行招标,南京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朴收受他人贿赂,私下要求相关人员设置很多完全没有必要的只有行贿人才能具备的入围条件,使得其他竞标人无法与其竞争,最终使得行贿人顺利中标。长期从事招投标信用评价的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当时就曾经公开就此发布评价,称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后,该招标活动其完备性、合理性均存在重大缺陷,所公示的信息及文件的完备性与合理性存在重大偏离,缺乏对其进行可信度评价的基本信息基础,不能得出可信结论。最后给出的得分是43.41分。但是该信息并没有及时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去年5月,陆朴由此案发被采取强制措施。   在江苏范围内将“招标可信度评价”上升为软法   由陆朴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专业机构开展的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可信度评价”在南京试点取得的较大成功,得到了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要使“招标可信度评价”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以完善目前的招标监管体系,还需要将其在江苏范围内上升至软法的层面。   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自治组织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这些规则只具有软拘束力,其实施不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而是主要依靠成员自觉、共同体的制度约束、社会舆论、利益驱动等机制。   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将“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制度、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主要任务,要求在2010年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了《江苏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立法申请,以进一步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鉴于此,建议在筹备建立的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中列入有关“招标可信度评价”的内容。   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这说要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拓思路,创新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