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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将处于阳光之下,信息公开成了公民与政府对话、交流、沟通的一个重要平台,公民对政府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江苏省政府配套出台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南京市也出了《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是如何使条例、办法和规定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政务公开,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提高行政效率,方便民众参与政事等方面的作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纸上,值得进一步探讨。   民营企业南京美屯贸易有限公司的遭遇就是一个鲜活的事例:2008年6月26日,南京化建集团依据宁振办[2008]006号文《关于撤销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三联动”改革的批复》。[“南京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是为执行“企业三联动改革”而抽调相关职能部门组建的临时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原为南京市经委,后转国资委托管。]出台了一个[2008]24号文《关于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领导班子组成人员的通知》,违反《公司法》,直接任命了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而至今,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中依然是一个完全的民营企业,其中南京美屯贸易有限公司持股61%,其余39%为十个自然人持有。   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的南京美屯贸易有限公司于08年7月14日到南京市国资委要求其提供[2008]006号文的复印件被拒绝,后又委托律师正式向其要求公开文件。律师去了国资委四次,律师函也发出了两份,但国资委有关人士却只给予口头答复:确有其文,按规定该文也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但这次不能提供,是否可以提供要向领导汇报。结果是相关人士迄今拒不提供[2008]006号文,也不向申请人出具任何书面答复,只是说要请示领导,申请人拿不到书面答复不能起诉,只能四处投诉,但没有任何效果。   这个事例充分说明今天我们存在的现实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是有法制而无法治。   法律在一个国家有没有权威,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法律以及法律制定数量的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受到应有的尊重,是不凌驾于法之上,还是法凌驾于人之上。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在实施,只有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的核心和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治权。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条例、办法和规定如果仅仅停留在纸上,而行动中则另搞一套,必然降低法律的权威和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