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型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阵地,是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劳动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服务"三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在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参与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家和各地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开展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 2004年2月10日)、《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各地贯彻上述决定、意见的文件等。均反复强调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要积极推进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我省有普通高等学校达120所,在校生数156.88万人,均位居全国第一。以校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大有可为。 高职产学研合作教育是高职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行业)这三个社会属性不同、社会活动各异的子系统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是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一种以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和高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它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专业优势和企业的生产优势,把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校教育与直接获取实践经验为主的生产、科研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有利于把学生真正培养成为具有竞争性和发展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造社会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同时,因高职产学研合作包括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内容、以创造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合作科研,和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为内容、以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为目标的合作教育两层含义。产学合作不仅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与生产实践的结合,也是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 一、高职产学研合作教育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 1.产学研合作教育虽受到重视,但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调查发现,所有高职高专院校都开展了形式不同的产学研合作,但以协议形式进行实质性合作的比较少,合作的企业数目明显偏少,合作尚处于松散状态。也有学校迫于"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需要,虽按评估要求在数量上与企业签订了足够的产学研合作协议,但真正开展合作又困难重重。校企双方在认识和目标上不一致。高职院校以为企业培养和输送合格的人才为己任,在产学合作教育中积极性相对较高;当然,也有高职院校对产学研合作教育重视不够的现象。而企业则以为社会生产所需产品获取最大利润为发展目的,认为育人之事非己之职责,参不参与无所谓,对产学合作的意义认识不深,参与的积极性不是很高。由于合作主体之间的合作目标、利益取向、合作动力的不一致,导致企业缺乏义务感和迫切感,对产学研合作教育也缺乏合作热情。 2、产学研合作虽形式多样,但主要形式单一,目的各异。据调查,首先是形式单一:产学研合作形式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是学生参观实习,其次是顶岗实习,也有订单教育,参与其他形式合作的学生数目比较少。其次是校企双方存在进度的不统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与学校的教学安排很难统一,也造成了教学、实习的时间安排与企业的生产不协调;企业有生产任务时,学校的理论教学环节未进行完;而学校的学生需要实习时,企业可能没有生产任务或生产任务不适合学生实习。第三是学生作为"非职业人"与在企业应该作为"职业人"的矛盾:学生作为"非职业人"在企业的实习活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形成干扰,处理不当,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同时校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灵活度不够,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不能直接从事生产为企业创造效益,企业对"非职业人"学生在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工资报酬等问题也会有所顾虑。第四是高职院校希望通过实习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而企业希望通过实习优先录用新员工,未将合作的重点放在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提高上。 3.校企双方存在"系统失灵"现象,"知识流动"出现迟顿。一方面企业希望高职院校解决技术问题,但高职院校服务企业的能力不强。企业对合作开发科研解决技术问题和为企业进行人员培训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对高职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具有很高期望,希望借助高校科研能力解决技术难题,而高职院校的科研能力相对薄弱,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另一方面,因企业与学校间知识流动不足,学校的科研方向与产业界的应用和技术开发研究不是很匹配;学校还不能为企业培养其所迫切需要的具有强烈创新意识的人才;企业的技术转移在促进学校的"知识流动"方面也没有发挥作用,企业在搜集、吸收新信息方面力度不够。致使产学研合作教育出现"一头热"现象。 4.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合作机制。调查显示,有相当多数高职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是在院系层面进行的,缺少学校一级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平台;企业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产学研合作教育,多数是由人力资源部门兼职负责或以项目形式开展。从合作深度上看,多数企业与学校的合作亦都停留在表层:学校为企业进行主动全面的服务精神和服务能力还不够,还没有成为企业的真正信赖者;企业参与也仅限于实习基地的提供、横向课题的开发等方面,对于较深层次的合作如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专业的建设和课程的开发等较少。从合作机制上看,目前尚无确保产学合作的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合作的深度与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企业法人与学校法人或院系负责人的私人情感,由于缺乏相应制度的约束和机构的保障,造成企业法人一旦更换,产学合作就难以维继的局面。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对产学双方的利益及合作教育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的单方面协调,也显得乏力和困难。政府针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资金投入也很有限。 5.政策法规缺位,合作利益不能得到保证。高职产学研合作教育激励政策法规缺位,使合作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得到保证,我国目前从中央到地方虽然陆续出台了若干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和条例,但原则性强,可操作的法律政策少,关于产学合作教育的指令性条款更少。教育主管部门几乎是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工作的唯一领导者和推动者;对产学合作推动力不大。地方政府调控缺位;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企业更希望由政府制定专项补助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平台和加强政策导向,在与高职院校的合作中获得直接利益。 总之,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是隶属于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单位合作,涉及教育、产业(企业)、科研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社会系统中两个子系统的产学双方,既有各自独立的运行机制,又有互相联系的一面,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虽有利益的一致性,但又伴随着一定的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校企(特别是企业)这两个办学主体本身对产学合作教育的认识、行为存在不一致性和不统一性。从高职院校来看,为了生存和发展,大部分还是愿意走出去与企业进行合作的,积极性较高。而企业由于其自身运行机制和价值取向以效益优先为原则,高职学生到企业中实习或实训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行,或者涉及企业生产的机密与知识产权问题,使得企业不愿意牺牲经济利益与高校进行合作。因此,在目前已开展的产学合作中,大多都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企业主动与高职院校寻求合作的很少。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组织协调保障体系。更缺乏对产业部门参与合作相关激励政策。 二、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良性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政府作为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的领导者与倡导者、组织者与推动者、协调者与监督者,在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尤其是在构建产学研合作保障机制中更是具有不可或缺的主导与支撑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产学合作教育特别是尚处在探索阶段的产学合作教育,能否富有成效,政府的重视程度和推动力度是个决定性的因素。针对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保障机制中存在的组织协调保障体系不健全、政策法规保障体系不完善、经费投入保障体系不稳定;宏观政策提倡多,具体政策倾斜少,缺乏相应配套政策,尤其是针对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很少,不能满足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发展需求。政府必须在立法、财政、组织协调等诸多方面给予支持,全面开展产学合作教育工作,使之真正落到实处,成为强有力的产学合作教育的推动者。因此建议: 1、政府应就促进校企合作建立地方性法律法规,从法规和政策上明确企业有义务为职业院校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的场所,提供顶岗实习的机会。虽然高职产学研合作教育受到了政府的重视,但在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中,没有针对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进行的规定,地方政府也未见出台具体政策来鼓励高职院校与企业联手进行产学研合作教育。从中央到省、市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只针对以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的产学研合作设立了一些专项资助资金,对以培养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项资金。对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仅靠概念和理念方面的引导还远远不够,必须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建议政府应根据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的现实情况,从立法层面上明确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约束合作各方的行为,提高合作的自觉性,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使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法制化、规范化,为合作各方提供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避免合作短期行为和流于形式,保障产学研结合的长期稳定开展。并通过立法对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中学校、学生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保护三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目前,宁波市对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进行了规范性地方立法。 2、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推动需要建立一套完整且高效的机制,机制的核心是需要依托一定的机构来实现。学校和产业隶属关系和任务目标等的不同,单纯靠它们自身,或者是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来协调产学双方的利益及合作教育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都有一定的难度。政府作为国家上层公共管理部门,不仅应正视这些现存矛盾,同时应分析矛盾,协调二者的利益。也只有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的),通过建立合理的企业、学校和其他要素间的互动关系,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去化解矛盾;通过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领导、协调产学合作教育,才能使产学合作教育的机制正常运转,才能使企业和学校都从产学合作教育中获益,才能使产学合作教育模式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除教育主管部门外,劳动、工商和产业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扶持行业协会做大做强,共同构建产学研合作教育平台,促进高职院校和企业的信息共亨,使高职高专院校可以了解到企业的需求信息,包括技术需求和人才培训需求信息,企业也可以了解到高职高专院校所提供信息,包括相关专业的实验设备、师资和毕业生等信息。双方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相互寻找合作伙伴。 3、建立合作激励机制。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承担学生实习实训任务主要有三方面的付出:一是适量的学生劳务费用,二是企业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费用,三是对实习学生的技能指导费用。另外还有因学生技能不够熟练造成的残次品损失。这就要对企业以政策性激励,调动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积极性,这对于高职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起步和初始发展阶段相当重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承担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任务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消耗材料的费用,享受一定的减免税额或其他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和舆论宣传导向,鼓励大企业、集团公司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各类基金,用于资助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政府在产学研专项资金的投入上也应给予适当的倾斜。设立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政府奖励基金。 4、政府有必要尽快建立一个由学校、政府、企业参加的专门从事高等职业教育产学合作教育评价和验收的机构。在当前高职产学合作教育发展的初期,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发挥自身的服务社会职能,充当好推动者、协调者、监督者、验收者等角色,通过立法、建立专门机构等手段,大力支持产学合作教育这一重要的育人方式早出成果、出好成果,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