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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省政协领导: 您们好!残疾人教育是人权平等的基础上的教育,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标志,但残疾人教育与健全人教育相比,又是难度巨大的一项工作。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不仅需要一般教师必须的知识和专业技能之外,还需具备从事残疾人教育的特殊知识和专业技能,更需要有极大的爱心、耐心和体务直至心理上极大的付出。正因为如此,1956年起国家就开始设置特殊教育津贴,即:凡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除和普通中小学教师一样正常证定工资和晋级外,再给予工资数15%的津贴,以鼓励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并对他们的特殊付出给予相应的报酬。这一比例及相应增加额从1956年以来直至改革开放前都是一个比较大的比例和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对特殊教育发展和特教老理由成长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工资结构不断变化,变化总趋势是国标工资数在人们总收入中比例不断降低而各项津补贴数大幅度提升,以至于各项津补贴数已是国标工资数的两倍。在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中,特校教师特教津贴数在自己的总收入中份额越来越低,与其他普教师和其他行业的收入相比已是微乎其微,特校老师要求提高特教津贴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随着教育事业发展,轻中度残疾人有相当部分到普校随班就读,留在特教学生中的学生多为重度和极重庆残疾学生,教育教学难度远远大于改革开放之前,特教老师心力交瘁。在上述条件下各地政府部门开始调高特教比例,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多调为25%——40%之间,北京、上海、浙江一些地区甚至达到50%,2006年6月30日前南京地区特校教师享受全国标工资(70%、30%、10%)三项之和的40%,一个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每月特教津贴数400元左右。2006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实行工资套改,并同时把特教津贴一律恢复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三项之和的15%,这样一个中学高级教师每月的特教津贴数就下降到200元左右。这一不切合实际的做法,引起了全国特校教师的不理解、不满意,包括各地教育局及一些相关部门的官员也觉得这是一大退步,更为重要的是工资套改以后,公务员工资也逐步实现由国标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等项构成,相当于中学高级教师职级的机关副处长每月工资可达7000元左右,而特教中学高级教师每月收入(国标工资、特教津贴和各项不稳定的补贴的平均)尚不足3500元,其中特教津贴仅有200元左右+(套改前工资的25%保留部分)200元左右=约400元,两项之和也只达3500元左右的10%,这样大大影响了广大特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心理上的极大不平衡。鉴于此,不少地方政府纷纷采取“仁政”和“人政”做法,以联席会议、领导口头表态方式变通改变国家要求而实际提高特校教师特教津贴,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已明确规定特校教师特教津贴为套改后工资的30%——50%不等,受到了特教老师的欢迎。而南京目前做法是:(1)2006年6月30日前工作的特校教师享受套改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的15%特教津贴;为稳定大家情绪保持稳定,暂保留套改前工资25%的部分,待实行绩效工资后冲抵。(2)200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只享受套改后工资(三项)的15%,比老人又少了25%。 这样做也带来了诸多矛盾:(1)老人担心保留的25%部分随时会被“冲抵”取消,心存忧虑;(2)新人与老人相比现在没有25%,也觉得亏了一截,大大影响了全体特教人的工作积极性。 我们的建议: (1)特殊教育需要付出的实在是太多太多,特教津贴再多也无法补偿特教与普教的差别的付出,各级政府官员应体谅特教的“特别之辛苦与心苦”。 (2)特教老师人数少,需要的特教津贴经费总数不会太多,国家和地方不会只缺这一点钱,关键是一种理解和关心。 (3)特殊教育与其他行业不具有可比性。正如许多官员所说:“给特教老师再多的补贴,其他学校老师无话可说,无法攀比!” (4)特教津贴发放可选择下列标准: A、特教老理由所有收入和(相当于公务员的国标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的15%。这样规定符合国家1956年时的初始规定,也符合与其他行业的差额标准。 B、特教老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三项之和的40%。这样规定与2006年6月30日前套改前方案有相应的延续性。 C、特教老师所有收入和的40%。这样规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更能调动特教老师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会使我国特教事业现有基础上有更大的提高。 此外,1995年国家正式规定对从事特教工作十年并在特教岗位上离退休的,其特教津贴计入离退休金,“十五”期间,南京市将特教津贴比例由15%提高到25%,但在执行时未将已离退休的符合条件的教师(原享受特教津贴15%)做相应调整,在离退休教师一再要求下,最后每人同等加了20元。2006年南京市特教津贴再次提高到40%,但注明不计入工资基数,实际上又一次将离退休教师拒之门外。同时,特教津贴作为离退休金的一项组成,按工资比例计入离退休金的,当离退休金提高时,含其一定比例的特教津贴理应随之提高,但现实是离退休教师增加工资,但特教津贴却始终未能相应增加,便出现了在特教岗位工作了几十年,退休早的特教津贴却永远只有三四十元,退休迟的也为数不多,且永远定格在离退休时的水平上。因此,在研究特教津贴问题时也应充分考虑离退休教师为特殊教育所做的贡献,同步调整并能随离退休金的提高相应提高。 妥否,请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