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在太湖治理方面力度大,成效显著,但管理体制与政策方面还存在问题:主要有: 1、管理机构职能相互交叉 太湖水环境管理缺乏一个有效的流域管理机构,"市自为战、县自为战"的管理体制,导致省市县交界处的水污染防治边缘化,成为水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 同时太湖水环境管理主要涉及水利、经贸、农林、建设、水利、环保共六大部门,各单位在管理内容与范围方面既存在模糊地带,又存在脱节和相互重叠的地方,导致矛盾和不协调,造成水环境管理效率低下。例如,在污染控制方面,既有水利部门的纳污总量建议权、饮用水源保护权、排污口设置管理权,又有环境部门的排污控制、排污口设置管理权和海事部门的传播污染控制管理等。 2、法规政策相互矛盾突出 目前太湖流域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日趋完善,但能在实践中互相协同应用的较少,甚至存在国家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之间有些规定相互不一,导致环保力度下降的情况。如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之间就违法排污的处罚金额相关规定相距甚远。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2008年6月5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就太湖流域实际而言,《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处罚力度、震慑作用远大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因为太湖流域中小企业居多,许多小企业一个月的排污费只有几十元到上百元,因此,企业闲置排污设备或是不经设备处理直接排放超量污染物的情况屡有发生,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执法部门只能对其处以几百元至上千元罚款,有时还不够执法成本。 3、环境管理法律效力不足 环境保护作为新兴的管理工具其法律威信和效力尚显不足,无法对企业起到决定性的制约作用。实施已久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仍未发挥其真正效力,其对企业的约束力远不如"工商许可证"、"驾驶证"等。从企业角度看,取得排污许可证,意味着需要加大污染治理的投入,这必然会加大企业的治污成本,换言之即为"守法成本"。但是,由于目前"违法成本"较低,因此仍有企业铤而走险地选择"违法排放"。此外,镇一级环保人员无执法证,威信不足,给环保管理措施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4、环保处罚与奖励不对称 环保处罚与奖励不对称使得企业缺乏积极减排的动力。一方面,目前环保处罚仅考虑浓度超标,在排放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对废水进行稀释即可逃避处罚。另一方面,没有与环保处罚相对应的奖励措施,使企业缺乏积极减排的动力。 5、生态补偿仍处于探索中 2008年1月《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正式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断面设置是否合理, 无锡市直湖港的来水进入常州市武进港,对武进港的水质造成较大影响,但目前仅在常州武进港上设置了补偿断面,并未在直湖港与武进港交界处设置补偿断面,这就造成了武进给无锡的污染买单的不合理现状;二是如何解决监测过程中浓度超标用清水稀释的现象。目前交界断面水质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经江苏省环保厅核准的自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这一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未设自动监测站的交界断面,采取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手工监测的方法。其中,市级每月5日、15日和25日各监测1次,省级上、下半月各抽测1次,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作为这一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如果上游在监测时用清水稀释使污染物浓度满足断面的控制目标,这样上游排入下游的污染物总量并未减少但却可以逃避对下游的补偿,这就失去了实施生态补偿的意义。 为了建立太湖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我们建议 1、建立流域性水环境管理体制 太湖治理工作需要多地区各部分的通力合作,同时也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协调太湖流域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建议成立国家层面上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机构,统一协调太湖与太湖流域水环境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2、加快完善太湖流域立法 统一太湖流域环境政策与环境标准,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省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中央建议,制订国家层次上的《太湖管理条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技术规范》和《太湖流域农田清洁生产技术规程》等;应制定《水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补充条款:明确规定企业违法的最低处罚标准为5千元或是1万元,以加大违法成本,提高震慑力。 3、完善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不断完善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出台相关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对地方上有争议的补偿断面组织专家论证断面设置的合理性;同时保证各补偿断面自动监测站做到24小时的常态监测,避免监测时用水稀释使监测结果达标,不监测时就大量的排污,以逃避缴纳补偿资金的问题。 4、建立和完善上下游联合治污机制 按照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环保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条河流上游发生污染,而下游处于另一地区,是无权到上游进行执法,只能在本地区内逐级上报。由于缺少统一的联合治污机制,上下游各自为政,治污脱节现象比较严重,如果处理不及时,容易引发基层纠纷。应建立太湖流域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改变以往治理河流污染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和快速反应等问题,打破在污染治理中各自为战的局面。要想确保区域交界处环境安全,走联合治污路子是个必然。 5、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构建科学、合理、完备的污染物总量监测、监控和考核体系。完善和加强流域和区域的联合执法,努力打破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杜绝重发监管、相互推诿和转嫁污染等现象。严格落实执法监管的各项措施,加大破坏水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染源排放实施专项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果;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各级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