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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当前拆迁已成为社会热点,分析愈演愈烈的房屋拆迁纠纷,除了现行的"拆迁条例"不符合"物权法"精神外,大部分问题出现在具体拆迁过程中,尤其是采取"委托拆迁"模式引发的问题最多。 所谓"委托拆迁",就是正常拆迁人(项目建设方)将拆迁事项全权委托给一家拆迁公司,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劳务费用也一并"打包"给该拆迁公司。由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劳务费用捆绑在一起,许多拆迁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一般都是尽可能压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此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逼被拆迁户搬迁。在拆迁中发生的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及被拆迁户不满利益受损而频频上访多数是由此产生。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应严格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拆迁、公平公正拆迁。为此建议: 1、应明令禁止"委托打包拆迁"拆迁行为。拆迁企业的劳务费用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严格实行两条线管理。 2、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被拆迁人与正常拆迁人之间签订,而不是与拆迁公司签订。 3、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建设部门应会同监察等部门参考被拆迁地段的房价基础上提出一个标准,作为规范拆迁方的强制性要求,作为监督拆迁方是否补偿到位的依据。即使是按照"拆一补一"或"货币补偿"也应按照被拆迁户能够在当地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来确定。 4、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的全过程管理,做到阳光操作。从拆迁许可的申请、摸底调查、拆迁评估到拆迁听证、补偿标准公示、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全公开,全程接受公众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参与监督。 拆迁户应有权查看立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前,拆迁专储资金必须足额到位,拆迁民调同意率必须达到80%以上。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应全程参与,特别是在拆迁补偿款的确定上应有一定的话语权。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拆迁公司应该在规范、阳光拆迁补偿到位后才有权利进行拆迁。 5、即使由法院实行强制拆迁,也应在拆迁人在场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车辆和人员,帮助被拆迁户对屋内财产物品进行打包和搬运转移后再进行拆迁。因为强制拆迁只能拆房子,而不应损坏被拆迁户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