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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中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以来,已经走过了三十个年头,在这三十年中,由于律师制度的存在,大大加快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在立法方面,律师通过法律实践,为立法机关正确立法和修改法律提供了许多广泛且宝贵的信息资源;在司法方面,对促进司法机关执法水平提高,减少冤假错案,保障人权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在普及法律方面,对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些都是有目共睹、无可争辩的事实,这也是律师制度的社会功能之所在。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律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然而,中国律师发展到今天,一些阻碍律师制度发展的问题和现象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有恶化的倾向,如再不加以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中国律师制度将会误入歧途,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国家政治带来不利影响。 从表面上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两个方面,一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即所谓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问题长期未能解决,以及律师在诉讼中正确意见得不到重视的问题;二是律师这一方面,在执业过程中违规违法执业,靠关系办案,搞腐败诉讼,滥用执业权利的现象也在不断发生,且有普遍化、严重化的趋势。 提案人认为,表面问题的产生是根本性问题存在的结果。根本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从国家政府这头来说,给与律师行业以不正确的定位是问题的最根本因素。律师行业的定位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被企业化、商业化。一是政治方面,将律师行业划入所谓的"新的社会阶层",归入非公经济、自由职业者、私企外企高管高知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行列,完全与市场经济主体划等号,完全脱离政治主体属性;二是经济方面,一是强行推行"事转企",将本不经工商登记的非企业性质的律师机构转为"企业",人员性质、社保待遇等完全与企业一致,甚至有的地方转制后对原事业编制人员的原有身份都不予认可;二是用人关系以立法形式划归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法》作出专门规定,律师事务所人员就是适用劳动关系;三是税收归入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税类型。 律师是民主法治的产物,是政治的产物。特别是刑事辩护制度直接的、完全的是为政治服务的,而民商事业务表面上有为经济服务的表象,其实质还是为政治服务,所以律师行业是政治主体而不是经济主体。律师制度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准也就是民主有没有进步,法治有没有进步,而不是GDP增加了多少。正是由于律师行业的政治性属性,绝大部分国家均不把律师归入企业。律师机构不经工商登记,有的由法院管辖,有的由政府的司法部门管辖,有的由行业协会管辖,相当于一种"不在职的公务人员";律师身份有的将律师作为"司法人员"或"司法辅助人员";有的由法院管理律师资格考试,由法院授予律师资格;而律师的执业权利,许多国家和许多学者也认为是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如果法律不能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意见以特殊的地位和保护,那么律师与一般平民也就没有两样,"三难"问题难以解决也就不足为怪了,律师制度的设立也就没有意义了。 对律师行业的不恰当定位,使得社会错误地把律师当做个体户、商人,把法律服务当做商业行为。律师自己也把自己看作商人,把法律服务当作生意来做,律师业的商业化倾向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招徕业务商业化,诉讼也商业化。傍政府官员,傍法官检察官,诉讼的、非诉讼的,民事的、刑事的,无论什么业务,运用商业手段、腐败手段运作,这种行业潜规则,已属公开的秘密。一些律师为赚大钱赚黑钱不惜铤而走险,滥用法律赋予律师特有的执业权利,违法执业,甚至触犯刑律。有的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赚取不义之财,为腐败分子洗钱。法律服务商业化把商人能用的手段用尽了,商人不能用的手段也用上了。在行业内外以赚钱多少论英雄、评判律师的优劣,甚至行业主管部门也自觉不自觉地以此为导向。律师滥用执业权利造成的损害是国家政治,是国家法治,破坏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其后果与司法人员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完全一致的,这说明律师的社会责任与司法人员是没有区别的,但其政治定位却不一致,形成了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严重脱节,这是我国律师业所存在的所有问题的根本性症结之所在。 第二方面具有根源性的问题是律师行业管理效率的不足。正因为政治上经济上对律师行业不恰当的定位,导致律师管理模式始终难以确定。管理模式模糊,势必导致管理机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难以奏效。如果律师机构属于企业,那么,迄今为止,像司法行政部门那样自行审批、直接管理"企业"的行政机关,恐怕是仅此一家,这显然是与政企分开的行政理念和现代管理制度格格不入的。这种难以定性的管理机制,必然造成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界限不清,权限不明,这就是"两结合"管理模式至今没有找到"结合点",也没找到"分界线"的主要原因。在这样的管理状态下,管理部门既不能形成坚强有力的监管机制,也不能形成维护行业和执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权力量。 为使年轻的中国律师制度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前进,真正发挥和体现律师制度对国家政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提出建议如下: 一、政府应当将律师的社会定位作为专项的重要的课题进行调研,收集资料,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有益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作出科学的、合理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律师制度本质特征的律师行业定位。要尽快扭转将律师行业完全定位于企业的错误做法。 二、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首先要坚决杜绝以赚钱多少评判律师的错误导向,应以律师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社会声誉和公益活动为标准,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符合引导律师向正确轨道发展的评判标准,作为律师队伍建设的方向目标。 三、在现有管理体制的条件下,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在业内人管业内人方面大胆探索,努力实验,注重吸收德高望重、愿意为律师制度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奉献力量的老律师,参与到律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之间仍应进一步研究分工问题,要坚决克服一方面是多头指挥、重复管理,另一方面是两不管的两种倾向;还要克服行业协会形同虚设,人浮于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