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央更加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也明确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不降低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范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从全省来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目前多数被征地农民养老未得到有效保障。根据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可以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为了解决眼前矛盾,被征地农民一般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养老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二是现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偏低。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三、四类地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00-120元/月,四类地区80-100元/月,养老金标准为三类地区140元/月,四类地区120元/月,仅相当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三是地区间不平衡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地区突破了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提高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各地标准不一,造成攀比和不平衡。 因而,建议制定出台《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条例》的制定,建议出台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和待遇补偿标准。明确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金标准。其中,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应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应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将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当年新发生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以往被征地农民逐步纳入。 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的钢性工作机制。被征地农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方可实施用地审批。 四是健全完善征地农民保障待遇增长的调整机制。被征地农民各项保障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让被征地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