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各行业协会商会在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参与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制定、推动产业集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江苏民营经济新一轮跨越发展中,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更为积极和显著的作用。早在两年前,国办发〔2007〕36号《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国内一些民营经济发达城市已率先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为此,借鉴深圳无锡等地经验,就我省加快进行政府购买商会服务试点扩大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出台《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试点工作的意见》。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赋予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适宜于行业协会和商会行使的相关业务职能逐步通过转移或授权、委托的方式,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移交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担。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行业协会和商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2、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机制。要对我省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全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高到低依次为5A、4A、3A、2A和A级。A级越高表示行业协会商会总体水平越高,其中3A及以上等级的协会商会将获得等级证书和牌匾,并通过社会公布、优先推荐给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奖励或政策优惠上予以优先考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协会商会要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等级牌匾,接受社会监督。 3、明确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范围。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和商会;优秀成果的推荐、行业评优评奖、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等活动,可依法授权、委托行业协会和商会开展,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