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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参保人数达591万,…在苏南各市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后,今年将加快苏北新农保推进力度,…全省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摘自新华日报2010年1月24日头版)。梁书记在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讲话中也指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显示了政府将新农保当着重要民生工程的决心。但是,必须看到,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苏北地区参保率低,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投保者占农村人口比例偏低,年轻人投保意识不强。有的市目前农村投保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的10%左右。且投保者多为接近60周岁的农民,这为农保待遇支付的长期周转带来了潜在的财政压力。而年轻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投保意识不强,这也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形成一定的阻力。   二是新农保在"进口补"上不到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由于缺少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的配套机制,仅靠县级财政收入支撑新农保制度建设,导致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大部分都无法落实,统筹账户的"进口补"部分实际上是空账运行。用不了几年,新农保基金可能收不抵支,为将来的农保支付埋下隐患。 三是农保经办机构的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的县级经办机构未纳入财政预算,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均为自收自支。这种运营方式可能导致超比例使用调剂金,挤占、挪用农保基金;而且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管理费的做法也违背了新农保的政策,侵害了广大保民的合法利益。 四是农保基金财政监管体系不健全。虽然各级农保经办机构不断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在承办业务中,制定完善相互制约、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但农保基金财政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有的县农保基金还没有纳入财政专户,而由经办机构管理,导致在承担农民养老事务、应对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以及抗风险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同时,收费票据还在使用自制票据,违反了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基金运行存在一定风险。 为我省、尤其是苏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健康持续推进,建议: 一、提高参保率。应加大新农保政策宣传力度,对缴费方式、权利义务要多渠道宣传,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了解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尤其要及时足额发放已参保农民的养老金,增强参保信心。在资金的筹集上,应根据我市农民的实际经济情况,制定灵活的个人筹资方案。既允许一次性缴纳,也可采取分期定额缴纳的模式,还可采取以农村资产权利抵押融资的模式。对年轻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不定期的灵活缴费方式,鼓励他们把余钱闲钱及时地投入到自身养老保障中来,在经济有压力时,可采取缓缴等方式,消除顾虑。探索以家庭应保成员参加新农保为条件的补贴模式,提升年轻农民参保热情。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居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优先支付。 二、切实建立多级财政投入机制,提高统筹层次。新农保从制度设计开始,就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坚持政府主导,集体、个人共同参与,筹资模式也体现了要以政府的补贴引导和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保险。在苏北,应该更加强调政府主导,加大省财政对苏北困难县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经验一再表明,社会保障项目要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成功实施,提高统筹层次是唯一选择。省级统筹基金缺口主要由省财政负责。集中管理运营基金,改变现有县级统筹,县级管理的模式,以省为统筹管理单位建立基金运营中心。另一方面,至少在一段时间内,确保政府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全额积累,增加农民参保信心。 三、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管。国务院及省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实现保值增值。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以保证基金监管到位。在资金的增值上,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使得基金分散、运行层次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还易于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 建立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担保机制。应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省、市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专门安排一块,预算外收入切出一块,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块,专门用于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储备基金。 五、保障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建议按照"依事设岗"的原则,设置县乡基层新农保工作人员编制,将县乡两级农保经办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费用,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农保基金的现象。   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强调政府财政补贴的可持续,农民长期参保意愿的可持续,管理运行的可持续,农民满意的可持续。我省应将新农保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目标,在全国率先实现,把这一关系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