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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局“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中规定,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据了解,多年来,在省内居民住宅小区中长期存在着用电收费方面的不尽合理情况: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防盗探头、电梯、地下车为、住宅楼外水泵等用电,供电企业不是按“居民生活用电”来收,而是先按“其它照明”收取,后来按“非工业、普通工业”(如苏州等地)。上述不合理收费及行为明显增加了业主的生活成本,也影响到了业主生活的和谐安定。 我们认为,生活用电,顾名思义,就是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那部分用电量。但供电企业却对住宅小区路灯照明、景观、生活用水泵、汽车库、自行车库用电、监控设备、门卫、消防系统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来收取费用,只有电梯是按照生活用电来收取。上述项目之所以未按“居民生活用电”、而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收费,供电企业强调,一是因为收费对象是物业企业而不是居民,二是省物价局核准省电力部门的文件中确定的居民用电概念是“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我们觉得,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防盗探头、电梯、地下车库、水泵等用电是物业管理费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费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小区物业费标准的高低,虽然表面上是由相关物业公司支付,但其最终承担的还是居民,从某种角度言,是居民业主委托物业公司代缴电费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企业用电。所以说,这实际上只是一个缴费的技术层面问题很容易解决。问题的实质是“什么是居民用电”。省物价局核准省电力部门的文件中确定的居民用电概念设置了“纯居民住宅楼内”的限制定语是不正确、也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住宅区路灯照明、生活用水泵、汽车库、自行车库用电、监控设备、消防系统用电电梯一样,也是直接为广大业主的生活便利与安全服务,不是商业用电或普通工业用电,实属“居民用电”。物业企业在用电一项,不存在企业盈利之说,用电缴费单据都必须向业主张巾公示,实际上是代为缴费。 让业主得到质优价廉的服务是政府部门和物业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高度出发,进一步将“住宅区路灯照明、监控设备、消防系统、汽车库、自行车库用电、生活用水泵(含在居民住宅区内、为居民供水服务但建在居民楼外的水泵)等用电”明确为“居民用电”并按此收费,为广大居民减负担,为广大群众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