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筹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原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实施"公费医疗"制度,在企业中实施"劳保医疗"制度,1994年起国家在镇江和九江进行医改试点,从1998年起在全国正式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江苏省从1999年起实施,南京市从2000年起正式实施。 一、现行政策 2000年,南京市正式出台《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后来南京市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范围于2007年颁布《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在次年补充颁布《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将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事业单位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规定在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单位方可申请整建制参保;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则没有明确的细则。 在2008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试行意见》中也再次明确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只有在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才能参加医疗保险;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则没有明确(各单位现均未参加)。 二、面临困难 现实情况是目前有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政策的原因没有能够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以这些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样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在执行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 目前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公费医疗制度主要以单位自我保障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程度低,职工医疗费缺乏统筹互济,新老单位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医疗待遇高低不均,引发不少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弊端,职工意识和社会发展形成较大反差。伴随离退休人员的快速增长和近年来患大病人数的增长,高昂的医疗费支出也已成为事业单位的沉重负担,对于部分经济条件欠佳的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报销越来越困难,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已成为单位改革发展的瓶颈。 三、具体建议 目前五项社会基本保险中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于事业单位是强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对于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政策各异。为减轻事业单位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特提出以下建议: 1)取消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才能参加医疗保险的限制。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将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国家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推行,直至2008年还在浙江等五省市试点探索,一直处于摸索阶段,要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突破难度较大,相对而言医疗保险要简单的多,可以优先推进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改革,希望南京市能与同处江苏省的连云港等市一样取消限制条件,允许事业单位首先参加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2)认真研究具体问题,特别是以往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提出可行方案。建议明确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职工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