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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此后,各地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继进行调整,并对有关机构随之作出相应改革。 2009年11月,我省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决定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卫生局合署办公,接受同级卫生局的指导和监管。随后全省各市陆续做出各不相同决定,出现了各种模式。就无锡而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设置党组,该局局长兼任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该局副局长兼任市卫生局党委委员。目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尚在研究制定之中,相关职能暂维持现状。 机构改革后,就行政体制而言,该市的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为政府工作部门,为由一个党委领导下的两个行政级别相同的平行独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市区(江阴、宜兴两个县级市除外)仍维持垂直管理模式,与大部制改革和逐步实现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执法的目标不尽一致,也为下一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餐饮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增加了难度。 目前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一旦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作出相应调整后,必将出现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是综合协调难度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为平行独立、级别相同的政府工作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难度增大。特别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市区仍实行垂直管理,且城区和新区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再加上工商、质监也均实行垂直管理,因此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难度将更大。 二是不利于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目前,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正在加强。如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食药监部门,则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也非常可能随之相应划转,这必然会影响到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必将使本已严重不足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更为削弱,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如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仅凭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即使再由卫生划转相关食品卫生监管人员,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与现卫生监督机构相比仍会有明显削弱。这是因为,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已实行综合执法,在开展整治行动、专项检查和承担重大活动、重要任务时,全体卫生监督员均可统一调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而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组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则必将使得卫生监督与餐饮食品监管两支队伍均力量不足,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四是有可能影响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象。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后,因绝大多数的餐饮单位也为公共场所,再加上学校、医疗机构等,将同时接受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两个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果不加强统一管理,很容易造成混乱,从而影响到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 五是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造成影响。长期以来,各级疾控机构作为卫生监督的技术支持机构,承担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卫生监测、检验出证等重要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有的市疾控中心还挂牌成立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成为目前我市技术力量和水平最高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巩固和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也十分重要。如果将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势必造成极为有限的食品等相关检验检测和卫生学评价技术力量的进一步分散,对食品安全的监测和风险评价等工作都将带来影响。此外,如果不加强管理,极可能出现不同检测机构之间检验检测结果的不一致,以致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以这次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整合优化全市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成以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的分层次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 几点建议 1.实现医药卫生综合执法。卫生部、省卫生厅"三定"方案中均明确提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整合,卫生监督机构有一支富有经验、较为成熟的食品卫生监管队伍,且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中的许多专业如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等密不可分,而医疗服务监督与药品监督更是有着广泛的职能交叉。因此,建议利用这次机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归口管理,建立一支统一、高效的监管队伍,实现医药卫生的综合执法。两支队伍越早整合对医药卫生的监管越为有利,也符合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大部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卫生、食品药品两支监管队伍的力量整合优化,从而避免两支队伍执法的混乱局面,也可防止极为有限的卫生执法力量的不必要分散,同时也能确保《食品安全法》的依法履行。 2.统一更名卫生监督局。目前,全国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不一,使得社会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认可度不高,也影响到了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形象和发展。卫生监督机构是履行政府卫生职能的监督执法机构,因此,建议在此次机构调整中,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将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改为"卫生监督局",为建立统一的医药卫生综合执法队伍打好基础。 3.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目前,各地机构改革模式不一,甚至同一地区的机构调整也不一致。如江阴、宜兴两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取消垂直管理,改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挂牌机构,市区却仍实行垂直管理,而城区和新区还在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就全国而言,从国家到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不一、行政级别不一,这必将严重影响到食品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建议按照上下衔接的原则,明确取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垂直管理,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改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二级局。 4.尽早纳入公务员管理。卫生监督作为国家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依法监管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职责。因此,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早明确对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律实现公务员管理。这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必然,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政策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