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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公益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传播并推崇社会正义和伦理道德,向大众灌输、培养公共意识与人文精神的宣传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公益广告的水平,既是衡量这一城市、地区、国家民众文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其倡导道德标准和社会风气的重要导向。 从实际情况来看,公益广告的宣传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播出时间比例难以保证。为加强公益广告的宣传,2003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也有相应规定。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难以执行。以2008年1月18日的调查数据为例,当晚《新闻联播》前五分钟江苏卫视的广告时段共播出广告26条,其中,食品、药品、日用品19条,酒3条,汽车站条,手机1条,知名企业1条,公益广告无;当日南京市34路公交车上的移动电视,8:10至8:30分共播出34个广告,其中,商业广告16个,其余都是媒体广告,公益广告无;再以2008年1月1日至10日《新华日报》为例,10天内共刊登知名企业、药品、酒类等商业广告40余个,只有1幅公益广告,还带有宣传企业的色彩。 二是缺乏创意。虽然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令人印象深刻的优秀作品,但是公益广告模式化、简单化、口号化的问题仍然存在。许多公益广告内容单一,文字单调呆板,特色不鲜明,与城市形象不相符,不能起到宣传城市、美化城市的功效难以达到启迪心灵、净化思想的作用。 三是经费投入较少。目前公益广告的策划制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支持以及广告公司和一些企业的短期投入,公益广告投入的费用比例太少,影响了广告营运商和制作商的积极性。 四是监管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在公益广告的管理监督上显得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多年来公益广告播出比例不能保证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一、确保播出比例。为进一步扩大公益广告的宣传,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建议我省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严格执行中央五部委有关文件精神,确保“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有条件的可将比例提高到8%。 二、增强可读性。要将那些保护和节约资源、预防疾病、防止腐败、展示城市名胜古迹和精神风貌等作为公益广告的宣传内容,同时,从拍摄角度和手法上下功夫,增强可主读性,扩大受众面。 三、完善资金筹集渠道。政府每年应有向广告制作商和广告营运高购买广告时间段和空间的财政预算,也可通过成立城市文化宣传事业发展专项基金、拍卖公益广告冠名权所得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渠道经费。 四、加强监管力度。通过恰当的形式,对掌握电视、电台、报纸等公共资源的广告营运商,明确要求其必须按国家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义务。可成立由相关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承担公益广告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公益广告播出比重。对不执行协家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按经济手段给予处罚,其标准应高于国家规定时段的广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