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妇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自2007年起,在全省实施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发的《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目前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全省已有39480人(死亡家庭21691人、伤残家庭17789人)领取了特别扶助金,全省向群众兑现扶助金4318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772万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不断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制度实施以来,在三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效应:一是缓解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在生活上得到帮助;二是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也俞加突出:一是目前的扶助金标准过低,远远不有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在2007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12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一定程度上尚能解决这些家庭的困难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在昂贵的生活、医疗等费用面前,扶助金的标准已明显过低。二是没有设定逐年增加的长效机制。扶助金的标准已明显过低。二是没有设定逐年增加的长效机制。扶助金标准的设定、变更需要经历一个提议、论证、研究出台的过程,若不明确一个固定的逐年增加的比例每年或间隔两三年就又重新研究确定扶助金的标准问题,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更不利于该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 我省独生子女累计率是全国最高的省份,独生子女总数达1200万,独生子女家庭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实施特别扶助,是体现党和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特别关怀和慰藉的重大民生问题对此,我们建议: 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设定逐年增加的比例建立特别扶助金逐步增加的长效增长机制。从该项政策执行情况看,目前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占整个独生子女总数的比例并不高,每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增加的幅度也不大(2007、2008、2009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数分别为29816人、33915人、39480人),适当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并将标准逐年增加10%—20%,每年既不会给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又能使政府发挥出花较少钱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