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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年来,杭州、上海等大城市接连发生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究根溯源,几乎都与项目中标价格过低,质量、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有直接关系。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广泛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即绝对、单纯的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投标人不是依靠先进管理,而完全是依靠“价格”比拼来获得市场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规范。一是《招标投标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虽然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但都没有明确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是低于行业成本价还是低于企业成本价?最低价中标的操作实践也表明,按照目前的规范难以评判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二是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使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施工企业不但无力实施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提高管理能级,推动整个行业发展,而且产生一系列连锁的危及社会安定的负面问题。三是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在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奢谈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或提高产品质量都是自欺欺人的。四是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和市场诚信度进一步走低。在市场条件和政策帛约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范围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必然导致低于成本竞标问题,而低于成本竞标问题又在客观上为市场的混乱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最近几年来,招标市场愈演愈烈的买标、卖标、围标、串标,以及转包、挂靠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皆与最低价中标引发的市场恶性竞争有关。五是我们没有建立有效的工程保险制度,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工程担保帛度,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对恶意低价中标后不负责任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拿什么来制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目前市场条件和政策条件下实施的最低价中标法,已经严重偏离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埋下了工程质量安全的隐患,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企业利益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安全维护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   一、应“叫停”工程建设项目最低价中标。   二、应明确界定什么是合理低价;实施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项目应具备哪些条件;最低价中标和合理最低价中标的界限;招标文件提示投标人在投标时放弃安全和质量措施费,或报价措施费为零应如何限制。   三、应明确界定何为企业成本价,法律在保护发包人取得最低交易价格权利的同时,应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作出明确定义和规定。   四、根据企业信用、业绩、报价等因素,采取综合评标法,择优选择中标人。   五、采取单因素评标法,应选择报价适中的投标人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