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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几年来,我省城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人力、财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弱势群体以及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了多种法律援助。全省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们,为维护众多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权威尊严做出了应有贡献。与此同时,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民的各种司法需求增长也十分迅速。但由于文化程度、律师数量、法律宣传、经济能力等主客观条件限制,特别是民事诉讼费用支出较高,使普通农民的司法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加强和充实我省农村司法所建设,完善全省农民法律援助制度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具体建议: 一是充实农村司法所人员。借鉴大学生“村官”政策将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素质优秀的法律专业毕业大学生充实到全省农村司法所,每个司法所录用的毕业生为2人左右,以解决基层司法部门人才不足的现状,并且提高法律专业本科生就业率。对于在农村法律服务所工作满两年的学生,在公务员招考、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享有优先录取权利。在经济发展良好、财政收入较为充裕的地区,被招入司法所的法律专业本科大学生、研究生可享受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待遇。 二是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经费比例。我省虽然有国家支付的部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但数量十分有限。划拨到县、乡两级农村的比例则大大低于城市,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对此,应当参照城市法律援助资金比例,适度提高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数额,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资金保障。为了减轻基层财政负担,省政府应通过财政专项拨款,用于为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强化农村司法所设施建设。以便民服务为司法所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全省农村的乡(镇、街道)、社区等设立司法所,或者将现有的法律服务所升级改造为司法所。通过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对司法所用地、用房、办公用具、必需图书工具等进行统一专项配备。 四是扩大农村司法所服务功能。除了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问题咨询等一般性法律服务外,农村司法所应将重点放在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为适应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要求,鼓励农村法律服务所积极开展民事调解、仲裁工作,淡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诉讼案件数量,稳定社会秩序,分担当前司法机关承担的法律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