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退休老归侨他们大多是建国初期离别家人、放弃国外优越的生活条件回到祖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曾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根据《保护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时其退休金可补足原工资。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归侨退休金补足部分微乎甚微。我省一些城市2007年开始根据苏财行(2007)26号文件精神,对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1200元/年/人)。这一政策的实施,深受归侨侨眷,特别是企业退休归侨及海外亲人的欢迎,体现了国家对归侨“适当照顾”的政策,起到很直接的对外宣传效果。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我们建议,根据我省财力情况,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因难归侨生活补助标准。 理由: 1、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的低保、最低工资收入等标准,得到了相应调整和逐年提高。 2、这部分归侨年事已高,体弱多病 ,补贴基本用于药费开支,加上物价指数上升,家庭负担重,生活仍未得到改善。 3、这部分归侨人数不多,而且在逐年下降。若从2010年开始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拟为人均100元-200元/月),资金有限,不会给财政带来大的压力,但对关注和改善侨界民生,体现江苏省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关怀,向海外宣传江苏却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方法: 1、每年由省政府、省财政下发相关文件。 2、各市侨办会同市侨联对补贴对象进行统计、核对,向市财政局报送名单,经审核后经费拨至市侨办,由各市侨办负责发放。 3、建立企业退休困难归侨生活补助标准的增长机制。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根据物价指数及全市职工工资最低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企业退休困难归侨生活补助标准,以体现国家对归侨“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侨务政策。 4、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和部门的职能,本提案承办单位宜交财政部门,侨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情况及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