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快的进展,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有效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为保障了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医保基金运行十余年的时间来看,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统账结合为主体的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个人账户制度先天存在的缺陷越来越成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障碍。 设计个人账户制度的初衷不外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于支付现时的门诊或小病医疗费用;二是通过明确个人账户的个人所有权来促使个人约束自己的医疗消费;三是通过个人节约使用账户资金,从而促进个人账户的不断积累,以应付将来年老、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风险。在这三个功能中,支付现时医疗费用是个人账户的直接功能,也是最主要的功能,而约束和积累功能则是派生的、间接的,是个人账户所承担的责任对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产生的影响。在新加坡,个人账户的积累功能是最主要的;而在我国,个人账户的积累功能则比较弱,也比较次要。同时,个人账户制度先天存在着缺乏公平性的缺陷。医疗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没有互助共济,不能在群体之间分散医疗风险。不同收入、不同年龄、不同健康状况人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医疗不平等,弱势人群(贫、病、年老)在消除医疗风险方面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由于个人账户中资金有限和抵御风险能力弱,一部分人把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设法转移到由统筹支付,从而削弱了个人账户应有的约束作用。为了避免使用个人账户,人们经常夸大疾病的严重程度,小病大治,将原来可以在门诊诊治的疾病纳入住院治疗,由统筹支付费用,增加了统筹基金的负担。这与医疗保险体现公平这一首要和根本的目标背道而驰。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资料来看,2008年全省个人账户资金总额占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总额的38%,镇江、盐城、淮安、南通、南京的这一比例超过或接近50%,个人账户累计结余118亿元。由于统筹基金还要支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家庭病床、异地就医等费用,用于住院结算的统筹基金仅占医保基金总额的40%左右。个人账户所占比例过高和住院统筹基金不足,严重制约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虽然近年来我省各地也先后扩大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但没能从根本上消除个人账户的弊端。因此,迫切需要改革个人账户制度,这既是完善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也是解决医保基金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2009]126号)中提出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办法,实行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有效解决参保职工门诊医药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对于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对各地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提出更加明确的指导意见和目标要求,提出具体的达到改革目标的时限,同时,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各地积极开展个人账户使用办法的改革。 2、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从新划分各板块基金的功能。在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程中,应逐渐减少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比例,用减少划入到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建立门诊统筹基金,用以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弱势人群(贫、病、年老)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这样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门诊统筹共济,减少了不公平。二是由于实现了门诊统筹,可提高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小病进社区"。三是进入门诊统筹后个人要承担一定的现金自付责任,有利于约束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消费。现有的统筹基金板块改为用于住院、家庭病房和异地就医的结算。 3、进一步扩大结余过多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对于目前结余较多的个人账户,应进一步扩大其使用范围,例如家庭成员共享、预防保健、运动健身、以及用个人账户往年积累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用来支付社会统筹起付线以下需个人自付和统筹基金中由个人自付的费用,提高住院的保障水平。 4、加强监督管理。个人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也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避免由于个人滥用账户而给统筹增加额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