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医患纠纷已经成为我省多发性社会矛盾纠纷之一,呈现出对抗性强、难以调处、人身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主要表现一是医患纠纷数量惊人。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省发生的医患纠纷均在数千起以上。二是群体事件逐年增多。医患纠纷往往涉及到人最基本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纠纷事件突发性强、对抗比较激烈,容易引起患者家属情绪激动、不够理性,有些人出于各种原因甚至开出"天价",强索强要,相关医务人员经常受到辱骂甚至殴打,在心理上也承受了巨大压力甚至蒙上阴影,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不利于医生在日后工作中正常履行职责。三是专职"医闹"成新"职业"。由于存在大量医患纠纷,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批专门以此牟利的群体--"医闹"。其中大部分为社会闲散人员,活跃在各大医院,一旦纠纷发生他们往往第一时间介入,煽动患者家属委托他们代为处理,而"医闹"的处理方式就是召集大批人集体围攻医院,有的甚至打砸医院、威胁医生人身安全,通过非理性方式强迫医院满足赔偿要求,从中牟利。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院、医护人员方面的,也有患者及家属自身的原因,同时也有政府、社会方面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理渠道不通畅等原因。 当前用于处理医患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同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通则》、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身存在着许多缺陷,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现实是对医患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在实现干预,造成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适用法律的尴尬。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对于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均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等等,在实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时往往不尽合理。而《民法通则》规定又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实际操作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互相缺乏信任,对于信息的掌握又严重不对等,很难真正很好地解决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同样由于患者对其公正性的顾虑而困难重重;诉讼解决看上去是医疗纠纷解决的最佳选择,但陷入时间长、成本高的诉讼程序中,对双方而言都是不小的"包袱"。对医患家属来说,难以及时得到应有的合理赔偿;对医院而言,不胜其扰影响正常工作;对社会而言,不断升级的医疗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安全。 近年来,我省在开展创建平安医院的过程中,全面推行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初步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其依据,也没有依据《人民调解组织条例》规定,结合医疗纠纷调解的高技术、高难度等特点进行相应立法,致使我省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同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医疗责任风险的强制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也步履艰难。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是当前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用法制化、程序化的办法解决医疗纠纷已刻不容缓,在2008年9月1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14日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的《江苏省2008-2012年立法规划》中已把《江苏省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纳入调研项目。因此,我们建议省人大应根据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迅速启动此项目的调研,并可将此项目名称改为《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尽快制定并颁布实施《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同时在制定《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过程中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应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保障患者人身安全,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明确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要求在全省各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为医患双方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还应规定各级政府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健康发展。 3、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一级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的赔偿由保险机构支付。 4、加大维护医疗秩序的力度。加大对"医闹"行为打击力度,对于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益或干扰其正常生活的;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等目前常见的种种"医闹"手段,都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如有不积极配合医疗纠纷处理、不及时履行赔偿责任等行为,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5、探索解决目前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目前我省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如举证责任倒置、赔偿的"双轨制"等困扰着医患双方以及法院的问题,应在制定《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时探索解决这些难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