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是国内农药的生产大省和出口大省,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同行前列。2008年,全省农药生产量达53.9万吨,占全国总量的28.34%。"十五"以来,江苏农药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及竞争能力不断提高,为农业保产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在政府持续推进农资打假的活动下,制售伪劣农药、假冒农药、仿冒农药的害农坑农事件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倾向,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由过去生产假冒伪劣农药转为生产侵权农药。 本提案所指侵权农药是指国内一些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未经授权非法生产国内外尚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农药产品。与传统制售伪劣农药相比,其隐蔽性更强。其原因:一是由于侵权的农药产品不同于伪劣农药,对农作物直接造成药害的可能性小,非专业人员很难识别,在没有造成药害的情况下其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举报。二是由于侵权农药没有研发成本,售价远远低于正品,农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低,对侵权农药一般没有排斥心理;三是由于侵权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隐匿侵权证据,被侵权企业面临举证难,特别是一些国外企业只能望而兴叹。四是一些地方和监管部门重视假冒伪劣农药的查处,但对侵权农药的危害认识不足,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宽容态度,助长不法企业的侥幸心理。 在短期内,农药侵权现象看似是农民用药成本降低,生产企业获得暴利的"双赢"局面,但对守法企业的伤害和农药行业长远发展的危害不可小视。农药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江苏要成为农药强省,必须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在可以轻易侵权别人知识成果的情况下,企业的急功近利倾向趋强,将从根本上削弱了企业研发的动力,难以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给守法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阻碍了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使我国农药生产水平得到真正的提高。如部分企业侵权生产日本住友公司的专利产品四氟甲醚菊酯,不仅严重冲击了国内卫生菊酯市场,并通过地下渠道流向蚊香、电热蚊香片等下游生产厂家,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我国农药管理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已成为企业研发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建议: 一、重视农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侵权查处农药的统一协调。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生产经营管理涉及农业、发改、商务、工商、质检、专利、环保以及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主管机构的多元化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建议建立查处侵权农药统一协调机制,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行政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等措施,打破行政区域界限,一方面,扫除地方保护主义,主动出击,严厉打击侵权生产农药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对侵权举报和投诉的取证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切实降低企业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二、加快规范农药经销秩序。 我国农药经销秩序混乱。实现市场经济后,农药经销格局由原来的供销社统一专营演变成三足鼎立:供销社系统、农技站植保站下属的经销部和个体民营企业,尤以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现已占到了农药销售的一半以上。其中农业技术部门既是农药经营的管理部门,又是市场化的销售单位,必然会影响到公平竞争,而对于自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也很难进行处罚。因此,必须对农药经销市场进行专项清理,对农技站、植保站等政府管理部门下属的农药经销企业应立即脱钩,改制成独立的经营实体;取缔不合格的、非法的经营者,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农药的行为。 三、追究侵权生产农药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由于侵权生产专利农药投入小、成本低,利润高,现行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力度往往不足以使侵权者完全停止违法行为。在一些违法者中间普遍存在"罚小钱,赚大钱"的心理。因此,对那些侵权数额较大的违法者,一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掉侵权者的嚣张气焰,维护我国农药生产的正常秩序。 四、建立有奖举报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各种专业协会、中介组织、权威媒体、农村经纪人、农药经销商以及广大农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农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去,对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使侵权农药无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