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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的保障目标。虽然这项工作我省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我省不仅住房保障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在住房保障形式上除廉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一次性经适房购房补贴之外还对建立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新的住房保障形式作了积极探索,正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但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对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重视不够,要基本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还需时日。为此结合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 建议: 1、加大对各项住房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 建议省委、省政府要加大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纪检、监察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严厉查处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一些经济薄弱地区和基层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规定各地国土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点供,杜绝各地随意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现象。 2、改革和完善现有住房保障制度 建议省委、省政府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现有住房保障的各项制度。加大对我省各项住房保障制度的宣传,鼓励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积极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对廉租房租金补贴要“按需补贴”,不仅要“补人头”更要“补砖头”,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确保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供应;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登记系统,按照住建部2010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各项审查制度、监督、管理方法,明确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经适房产权人,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 3、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积极拓展我省住房保障形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61512户,实物配租10786户,配租率为17.53%,一些地方还不到10%。个别城市热衷于发租赁补贴,不愿意多建廉租住房,有的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拆迁安置,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数量少。一些地方近年来房价急剧攀升,中低收入人群、外来就业人员、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夹心层”的出现又使得城市产生新的“居无定所”群体。 建议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廉租房和公租房房源的有效供应,实现所有低保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都能就近、就地配租到廉租房。扩大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逐步将供应对象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力推行“租售并举”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允许保障家庭先行取得部分产权,减轻一次性支付压力,鼓励其在3-5年逐步回购全部产权。 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还可鼓励开发区(园区)为企业配建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业自建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通过努力,逐步将城市“夹心层”群体、外来就业和新就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4、进一步完善资金保障渠道 建议省财政厅能适当提高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标准,并逐年有所提高。要将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政府直接注入土地资产、经济适用房转售上市部分、商品房项目中提取的配建资金等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重要的资金来源。 建议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公积金缴存率,并将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更多地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倾斜;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允许职工将公积金用于缴纳租赁住房的房租。 5、加强房屋市场监管 通过实名制、控制信贷等政策措施,控制炒房行为;通过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开发业的稳健发展,达到供需平衡。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及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的调度和督导,适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