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治理空气污染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历年来一直为我国政府所高度重视,早在2000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然而,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显突出,虽然近几年全省范围空气良好天数比例有增加,但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未能有效控制,可吸入颗粒物连续多年仍未达标,一些大中城市频繁出现灰霾天气,我省已成为全国4个灰霾污染严重地区之一!据2009年江苏省环境质量公报,南京市、苏州市二氧化氮年均浓度、酸雨发生率均高于省内其他城市,苏州市酸雨发生率达80.5%,南京市灰霾天气突破了二百天, 2010年南京市的蓝天计划也成了泡影。随着空气污染的加重,人群呼吸道疾病呈高发趋势,为此人民群众渴望蓝天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2014年南京“青奥会”的临近,下重锤治理空气污染已迫在眉睫! 分析我省空气污染的原因主要有:(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2)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职权交叉、多头管理,导致管理效率低下。(3)法定制度实施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4)缺乏治理的长效治理机制,仅靠一时的“风暴运动”行动。(5)大量建筑项目不按规范施工、道路施工数量增多及运输车流量的增大,导致的扬尘污染严重。(6)许多城市尚未建立专门的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也没有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致使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 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立治理空气污染的标准体系 我省现有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还是2001年10月发布的,2004年6月虽经修正,但仍然适应不了新时期环保的要求,尤其是《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应尽快重新修订,使其更加完善。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日益增多,仅南京市区就有两千多家施工场地,不规范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已成为我省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所以仅有《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还远远不够,还应尽快制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扬尘污染治理规范性文件,为全方位治理包括扬尘、工业废气、粉尘、机动车尾气、秸秆焚烧等各项大气污染,提供完整全面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均要设立治理大气污染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督导、服务相关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建立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各地各部门联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抓好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 (二)制定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 各级政府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治理、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及油烟污染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工异味治理、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防治作为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治理方案。 (三) 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政府必须设立和增加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重要功能区生态修复、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保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制定以及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补助。 (四)结合西气东输、川气东输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五)综合整治机动车尾气污染 (1)积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2)坚持公交优先,建设清洁公交体系,引入电驱动及燃气公交车,公交车实施燃气化改造;(3)配套建设天然气加气站及加电站,抓紧对现有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4)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分阶段控制标准,全面实施新车上牌“国Ⅳ”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得上牌,外省过户转籍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新车上牌对应的控制标准;(5)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无环保标志或高污染车辆在省内行驶;(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执法;(7)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完善区域交通网络,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8)要尽快实行机动车排污总量控制目标,不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目前应通过不断提升城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重污染车辆,优化存量结构,抵消和减缓机动车数量增长带来排污总量增长;(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和制定机动车“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列入“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体系,列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重点事项。 (六)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管理机制。 (七) 建立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提高空气质量的评价标准 现有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三项常规指标不能客观反映大气环境质量,应重新制定出台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地方标准,建立灰霾监测指标体系,在原有指标基础上,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黑炭、一氧化碳、大气能见度等指标;建立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根据低能见度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和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逐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尽可能降低低能见度和灰霾天气的危害性。 (八)以2014年青奥会在南京召开为契机,把南京作为实施蓝天工程的示范城市 三、建立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对辖区空气质量负总责,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按照“属地为主、部门监管、整体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能分项负责、实施监管和治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要明确细化,职责要分明,同时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不切实履行职责者实行问责制。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层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责任,重点企事业单位、工程现场都要落实“包项目领导、项目法人和监督人员”三个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法,奖惩分明 近年来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大气质量保护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有时在地区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面前,大气质量保护往往被忽视。现阶段还无法让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充满社会责任感,所以应调动政府的、强制的手段,使排污企业遵守规则。各级政府必须制定《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对部门承担的任务,经督察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做出检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过考核,对积极采取治理措施,高质量完成治理任务的部门、单位、企业予以表彰奖励。执法部门要重拳出击,联动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原则,加强对各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和检查,建立集中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个别严重违法的污染企业和个人要进行严厉查处;对辖区内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查处扬尘污染行为,尤其是加大夜间检查的力度,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凡是不按规定施工导致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凡是扬尘控制工作和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项目一律通报批评,一律停工整顿;凡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一律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投标;对防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地,建设部门要责令停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票否决”,不得再参与区内建筑施工投标;对运输车辆达不到封闭要求的,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对列入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部门要终止供电,供水部门要终止供水,工商部门要注销营业执照;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国土部门加快对其土地的收储;对列入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济主管部门暂停备案、核准,金融机构暂停提供贷款;对大气污染突出的地区,环保部门对该区域内除生态修复以及污染防治工程以外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一律停批。 五、建立有效地监督体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都可以做空气污染的义务监督员,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要鼓励广大社会公民共同参与和监督,加大过程监督;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每周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检测结果及空气污染治理进度;实行群众有奖举报,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 六、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传播媒体,开设专题栏目,大力宣传“蓝天工程”,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及环保法律法规,跟踪报道各项污染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保护空气质量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要大力宣扬,对破坏空气质量的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要广泛开展环保教育,普及环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和责任意识。 治理大气污染,需要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需要排污企业主动治理的行动,需要有关部门的强制手段,同时更需要建立起一种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经济杠杆调节、市场力量推动的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省政府近期颁布了《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将通过立法保障、经济政策支持、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协调机制、开展宣传教育等具体措施,全面推进工业、机动车、扬尘、秸秆等各项污染治理任务。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久的将来,江苏一定会呈现丽日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