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基层版)》自2009年8月18日推出以来,已在全国30%的基层医疗机构得到贯彻实施,到2010年底覆盖比例大约达到60%。从目前我省的实施情况来看,制度已初显效果,但仍存在有以下主要问题: 1、基本药物种类不足。江苏省增补的292种基本药物加上国家的307种基本药物,总计599种,仅仅占到药品总目录的2%左右。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现在临床上已少用的品种,如庆大霉素、红霉素等在临床上早就被淘汰了,却仍占有基本药物目录的重要位置。另外,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发达地区的患者并不满足于只使用基本药物,它们对药品的选择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机制不完善。制药企业存在的“多、小、散、乱”的局面,使得制药企业过度竞争。基本药物目录收录的绝大多数是普通药、常用药,因其利润空间相对较小,导致企业不愿生产此类药物,造成市场供应不足。 3、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不足。首先,基本药物未能获得优先选择和使用。其次,基本药物的使用量和具体使用比例缺乏明确依据。 4、招标采购中片面追求低价,忽视中标品种质量的稳定性。片面压低价格极易引发投标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同时过低的价格又迫使中标企业降低药品质量,甚至导致某些中标廉价药因利润太低而短缺、停产。 5、基本药物配送文件不完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仅规定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没有出台遴选配送企业的统一标准。中标企业高度集中于资金实力雄厚大企业,但大企业的经营模式偏向大医院纯销,缺乏中小企业所具有的配送县以下医院的网络和经验,极易造成配送不到位情况。 6、基本药物支付报销机制不完善。此次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医疗保险制度在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定位不清、参与不足,未能实现有效的衔接。 7、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根据我省出台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财政补偿办法规定,试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药品收入补偿由地方财政兑现。但绝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70%以上的经费来源于药品收益,巨大的经费缺口难以负担。 为确保基本药物目录的顺利推行,我们建议: 1、探索建立江苏省基本医疗病种目录。在基本药物目录数量的增补上应该充分考虑我省实际的医疗水平、患者的实际消费水平,同时兼顾我省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现有渠道配送能力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偿能力。建议在基本药物增补品种时考虑不同地区药物需求情况,实地调查基层用药品种。另外,增补药物品种需及时,建议每季度修订一次,并及时将最新的增补药品品种传达给医疗机构。 2、完善基本药物招标制度。坚决贯彻“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考虑品牌企业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政府建立计算机智能系统掌握各医院的用药信息,据此对基本药物进行选择性的定点生产。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管,对于履约优秀企业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履约不力的企业,视情限制参与医疗机构的投标、竞标。 3、统一基本药物配送商评审标准。积极探索实施技术与商务双招标制,从而在保证配送企业供货能力、网络覆盖及质量管控能力的基础上选出价格低廉的配送企业,为拥有广泛基层配送网络中小企业的中标提供机会,从而保证基本药物配送的广覆盖,多渠道。 4、明确财政补偿投入的主体与标准。建议研究将基本药物的财政补偿划归到省级财政及地级市财政上,建立公共服务财政,在减轻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切实保证财政补偿资金的及时到位,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推进。 5、加强基本药物的推广使用。规定大型医院可超出基本药物目录的药物支出比例,加强对医生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与考核,将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纳入到执业医师的绩效考核当中。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可度和信赖度。明确基本药物在各类保险中的报销种类与比例,鼓励公众多使用基本药物。 6、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首先在政策制定上针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现有医疗条件的情况,增减地方基本药品目录,优先照顾在农村地区拥有广泛物流网络的医药配送企业,积极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基本药物制度的融合,扩大新医保中基本药物的报销范围与比例。其次,在财政扶持上,严格确保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金的及时到位,保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运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