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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先后经历了自发组建、改革探索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以“三大合作”为重点,加快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步伐,但是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是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二是空壳合作社现象较为严重。三是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四是融资难问题普遍存在,银行在对合作社进行贷款问题上态度谨慎。 因此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职能定位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市场需求为导向、政府发挥引导与服务作用”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以交易量利润返还为主、按资本分配为辅,维护入社农民利益;坚持农民需求与合作内容相统一,避免组建后的合作组织没有实际业务与服务内容成为空壳合作社。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是规范成员登记与出资。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合作社要对实际成员都进行登记,核发成员证。成员出资结构应相对合理,尽量避免一股独大,合作社应当向所有出资成员出具出资证书(或在成员账户中注明),作为成员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依法进行登记。 二是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合作社检查制度,主要检查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是否符合章程规定,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发起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三是妥善处理好服务与营利关系。一方面,通过控制农民合作社每年的经营利润幅度达到限制资本报酬的目的;另一方面,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各类企业实体,或采取农户+合作社+公司方式,为成员实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等。 四是切实贯彻民主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召开成员大会,法定重大事项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切实落实一人一票表决机制,形成决议存档备查;村委会干部不得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财务会计人员等职务,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是加强成员账户和“一册三簿”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盈余分配。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应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份额计入成员帐户。合作社应加强基础台帐建设,设立成员花名册、公积金量化登记簿、成员出资登记簿和财政扶持资金量化登记簿等“一册三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