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已开展了3年,目前已开业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有215家,注册资本总额达326亿元,是目前民间资本进入融资领域的最直接、有效的渠道。但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身份和目前配套政策的不够完善,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 我们通过对部分地区金融办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发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发展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部分业务相同、待遇不同的情况。 1、存贷款方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时,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不仅占用银行信贷规模,而且融资成本比同业拆借成本高;在同业存款方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直接影响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益。 2、政策方面。《江苏省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是地方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引导性财政扶持资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微小企业,但因其身份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不能享受该政策。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过程中存在多头审批的问题。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统一审批管理,而担保公司由省经信委统一审批管理。当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担保业务时,有的地区必须由经信委再审批的情况,形成了多头审批的局面。 三、从银行融资比例太低,限制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吸储功能,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让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由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导致业务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造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全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 根据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 让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等业务享受同等待遇。一方面在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能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标准;另一方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得到积极支持。 二、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中明确担保业务,改变多头审批管理的局面。 三、提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和负债率。建议在风险可以控制的基础上,提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 四、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我省尽快落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措施,方便对个人和企业信用情况的查询,发生业务后及时进行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