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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民办教育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省有民办小学110所,在校学生25.71万人,占全省小学在校比例达6.49%;民办初中234所,在校学生49.01万人,占全省初中在校生比例达19.13%。民办教育的发展改变了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增加了教育存量资源和教育服务品种,增强国家教育能力,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需求,推进了教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这就是说,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每一个学生的平等权利,并不因学生就读不同的学校而有所区别。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中规定: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贴。目前,我省各地在执行该项政策过程中差异很大,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执行的,有部分执行的,也有未执行的。从全省承担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整体状况来看,民办学校主要是依靠出资人投资和学费收入运营,办学经费资助方面得不到强有力的支持,在当前办学成本剧增,而收费标准上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经费不足严重制约民办学校发展后劲。相比于部分民营企业在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得到政府项目资金的补贴和支持,民办学校得到的政府财政支持较少。 为了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议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一律视同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将其纳入“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贴相关政策范围,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可扣除财政补贴部分。同时,民办学校的困难寄宿生应同样可以享受政府发放补助生活费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