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教育在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鼓励和扶持下,取得了长足进步。也有了很大发展。对此我省民办教育界人士非常感激也很受鼓舞,决心要把民办学校搞好,为我省建设输送更多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人才,为我省建设“教育强省”、“人才强省”,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们对于我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也有很高的期待。 可是,我省不久前出台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其中部分内容令我们感到困惑。其中第三部分(八)规定,民办学校要开展分类登记。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国有资产参与的只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以国有资产是否参与举办标准界定民办学校法律属性,给我们带来了忧虑和困惑;我们希望,给我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像湖南、云南等兄弟省份那样,将我省民办学校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如果一定要分类登记,请以学校是否真正“四独立”,是否有营利性作为标准。理由如下: 一是将民办学校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法律精神和省领导讲话精神相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到,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2010年8月3日,中共江苏省委梁保华书记主持召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座谈会,表明我省要大力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2010年8月10日,罗志军省长亲自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征询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承诺省委、省政府要把国家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只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可考虑为民办事业法人。2010年11月7日,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0年会在河南郑州召开,会上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榕明等国家领导人强调,要彻底消除针对民办高校的偏见和歧视待遇。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强调,要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为民办事业单位;云南省拟将“民办学校具有民办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写入《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湖南、云南两省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划,我省要实现“两个率先”,也需要在参加民办教育发展方面展现创新思路,我们建议将各种资金来源的民办学校统一对待,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二是将民办学校统一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民办教育市场秩序,避免造成各种弄虚作假、教育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等不和谐因素。 三是将民办院校统一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有利于增强民办院校教师队伍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教育部2002年(教高厅【2002】5号文件)提出了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这说明国家对高职院校教师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也从侧面反映出高等职业教育早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办高职院校的不断成熟发展,如何保证教学质量成为民办高职院校健康生存发展的重重之重,而数量合理、高素质、稳定的教师团队又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 首先,民办高职院校的教师无法等同于公办院校统一编制,无法形成稳定的职业保障。其次,由于社会在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定位、投入、政策和评价方面,相对来讲仍处于劣势地位,民办院校教师由于享受不到与公办院校教师同等的社会待遇,普遍缺乏成就感,这直接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归属感、安全感和成就感,导致民办高职院校优秀师资力量的大量流失。 四是国有资产出资的定义较难,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国有资产部分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再出资举办民办学校,是否也应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政策得到政府资助,及由政府设立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民办学校,是否可以认为是得到国有资产出资追加资本?这样的界定不仅增加行政成本,而且较难统一,可能出现同一情况不同对待。 五是界定民办学校性质如果不考虑营利性,不够合情合理。我省部分国有资产出资举办的民办高校,并没有真正做到“四独立”,而是依托公办学校母体的优质资源,学费收入的相当部分也上交公办学校母体,是营利性的,很难说符合事业单位的定义。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对民办院校统一法人编制进行规范管理是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对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江苏省高等教育走在全国前列,关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政策法规应更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应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界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