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人们栖身之所,是百姓安身立民之地。住房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是老百姓切身利益所在,是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在老百姓的观念中,有了房子才有家,有了家带能安居,安居乐才能乐业。各级政府历来和十分重视改善,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23条”,当时调控的目标是,希望往后能够构建80%的经济适用房,10%的廉租屋,还有10%的商品屋。之后,政府进行的一系列宏观调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作为国家房地产政策中影响国计民生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虽然初衷是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由于监督缺失,管理疏漏,实惠没有完全真正落到政府本来针对的困难家庭,反而被一些开发商转空子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本应属于中低收入者的优惠和资源,被高收入群体占享;另外,自2003年以来,住房被当成了生活必须消费品来调控,户籍、就业、入学都与住房挂钩,租房人群保障缺罚,社会现实把“居者有其屋”曲解为“老百姓买得起产权房”,而事实上,我国老百姓最迫切的要解决的不是买房子,而是有一个合理的居所。 如何做到居者有其屋,如何让老百姓特别是低收入者有安居之所,廉租房应是保障性住房的主流,因为这样对政府来说,它的资源用得更有效,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他们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惠。 但是由于资金短缺,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等客观因素,目前廉租房存在着覆盖面不完整,廉租对象混乱,廉租房建设受阻等诸多问题,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1、扩大廉租对象覆盖面,严格廉租房租赁者的资格认定 (1) 扩大廉租对象覆盖面。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情况,将城市流动性低收入人群纳入政策保障范围。适当提高实物配租的比例,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加大实物配租力度。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可以推出“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给予相应财政补贴,鼓励其自置住房或租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2) 严格廉租房租赁者的资格认定。廉租房是政府为最低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用房,并非普通居民都可以享受的福利房。因此,严格界定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是廉租房供应体系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廉租房适用对象仅限于拥有城市户口而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这一范围相对于整个社会中低收入人口比例无疑是非常狭窄的。而目前拥有非市籍户口的打工流动群体已经成为了多数大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相当一部门大学毕业生,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住房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廉租房政策以明显滞后,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廉租房政策体系的覆盖范围,实现政策的去地方化,切实实现政策的社会公平性。 2、扩大廉租房的融资渠道,稳当资金来源 从廉房建设资金来源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殖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社会保障和社会捐赠等。而国外的经验却是多元化的,其中包括政府的资金注入、市场融资、建立基金或债券。要扩大廉租房的资金来源,需要充分挖掘私人发展商和金融机构的潜力,推出新的优惠政策,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报建审批费用等,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参与廉租房建设,即在开发商品房时,同时承担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建设指标,尽可能的调动可以利用的资金,才能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 要提高各地方政府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性和积极性,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奖励机制,奖励部分在廉租房建设方面做得好的城市和地区以及一些为廉租房建设做出努力的地方官员。 (2) 加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提取比例,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构,严格检查土地出让金提取之后的使用状况,保障其一定用于地方廉租房的建设。 3、合理选择区域,集中建设廉租房 廉租房的空间布局不仅影响居住在廉租房的居民的生活,还涉及到政府的管理成本,社会的和谐稳定。廉租房兴建应与中心城区人口分流、城市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城市廉租房可考虑在公交等基础设施系统完善的城乡结合部兴建,以降低土地成本、分流人口。廉租房建设应与城乡结合部土地小规模整治与城市人流的疏散结合起来,即应把城市的一些廉租房建设拿到旧城之外或城乡结合部兴建,以形成多中心的城市格局。 4、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廉租房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有关廉租房的法律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并吸取各地廉租房试点的成功经验进行更新和完善。2007 年12 月1 日,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对于完善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仍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对廉租房政策的目标、制定过程、政府责任等明确规定,使廉租房制度规范化,依法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保证政府对住房干预的公益性,规范政府干预只能及其行为。” 5、建立专门廉租房管理机构 纵观那些廉租房制度成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为住房保障建设成立了法定的住房发展机构,如英国的住房协会、美国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以及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这些机构的存在既可以解决住宅市场缺陷问题,也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参与市场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低效率和官僚化问题。在廉租房制度发展并不成熟、廉租房正需要大力建设的时候,我国政府更加需要设立这种专门的廉租房管理机构,充分履行廉租房建设、分配、审核等管理事务,不断总结我国廉租房建设经验,使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6、将廉租房建设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廉租房建设相对于其他项目而言,费时,耗力而又不容易出成果,并且对“GDP增长”这个对于政绩考核最重要的指标贡献不大。在追求经济的高效率增长时,自然不会重视廉租房建设。只有将廉租房建设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才能真正的调动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投入财力,物力来进行廉租房建设。只有这样,我国的廉租房建设才能够真正的在全国各地推行下去,才能惠及广大的低收入民众,切实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体现其社会福利性质。 保障房建设,特别是廉租房的发展日益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我省保障房新项目纷纷上马,我们相信,在通过省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组织下,将大大提高保障房特别是廉租房的覆盖面,随着时间的积累和沉淀,“富者有其房,穷者有屋住,居者都有其屋”的美好人居理想定会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