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也是普通家庭拥有的最大财产。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服务行业,与每个家庭休戚相关。 近年来,各级政府都注意到了物业管理的重要性,2003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我省2004年修订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规范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远未形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和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地方法规已无法适应当前物业市场的发展与变化。近年来,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精装修房、高层房等新房型大量涌现,而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滞后,未能适应物业行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以致物业管理出现很多纠纷,面临诸多新问题。我省现有的地方法规于2004年修订,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物业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条例虽确立了物业管理的法律框架,但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细则。 2、监管体系与物业市场的迅速发展不协调。一方面物业市场形成时间短但发展快,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配置十多年来变化不大,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力度已不能与物业市场发展相适应。如,房管部门的配置依然停留在原先仅管理公房的标准;下设的物业管理部门仅有两三名工作人员,区、县级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往往仅有一人,根本无法顾及面广量大的监管任务。 3、房产质量差异大,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后期物业管理矛盾。房屋的质量问题往往在入住2年后才会显现。而此时开发商已撤走,物业管理企业又难以解决房屋质量不过关、公共设施不健全、停车位预留不够等一系列遗留问题。建筑质量终身负责制空谈,遗留问题难以妥善解决,业主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业主对物业企业不信任甚至排斥,从而引发后期物业管理中的诸多矛盾。 由于上述原因,物业矛盾突出,长此以往必将危害社区的和谐和稳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急需完善地方法规加强物业监管,为百姓安居乐业而共同努力。 为此建议: 1、进一步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出台相关细则。 为进一步明晰物业管理项目标准化,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要根据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现实情况,尽快完善2004年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出台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如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物业服务项目必须有量化标准、明确界定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街道社工委等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等。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各类物业纠纷,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2、加强对物业的依法监管力度 首先应加强房管局物业管理方面的力量,设立专门的物业监管队伍。同时进一步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尽快建立和加强“一头为主,各方配合”的联动机制,依法对物业企业实行有效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交房后2年内的物业管理由开发商负责。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交房后的2年内的物业管理由开发商本身负责,这样普遍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就可由开发商解决,有效杜绝房屋质量后患引起的推诿与纠纷;2年后其他物业企业在接管和保修期届满前,应对房屋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到房管局备案,并将检验的结果向业主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