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政协社法委组团赴泰州、盐城两市,专题视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自去年省高院把“中心建设”列为全省法院“重点实事”以来,我省125家法院已全部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实现了“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诉讼服务,在为诉讼服务、案件分流、纠纷化解方面取得了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视察中,我们发现各地诉讼服务中心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缺少专项经费,制约着工作的开展,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省高院相关文件要求,各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院均建立了调解工作室作为多元化解矛盾的调解机构。以泰兴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2010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600余件,该院在6个基层人民法院和院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了7个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法院、妇联、乡镇等单位退休人员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诉前调解工作,全年共诉前调解案件近2000件,所有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98%以上,既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又化解了当事人的仇恨心理;既缓解了审判案多的压力,又提高了判决执行的效率;既改善了人民法院的亲民形象,又促进了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法院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一直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泰兴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7个调解工作室共聘请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除日常消耗开支外,每个调解员每月固定补助1150元(每月必须调解成功15件案件),加上奖励工资(超过15件案子,每件以40元计算),一年来平均每人每月需补贴1600元,一年约19200元,全院调解员补助经费共需288000元。该院的这笔费用目前是占用的办公经费和人民陪审员经费,这显然不利于非诉讼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影响法院全面建设。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平安、法治、和谐江苏”建设,使法院调解工作得以持续有效的开展下去,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参照财政部、司法部2007年7月9日(财行[2007]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苏财行[2007]179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同级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办公室及聘请调解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一个基层法院每年补贴30万元为宜(可根据各地收案数的不同,确定适当浮动标准)。 二、针对目前我省各地财政状况,建议此项经费的保障,苏南地区可由各市县财政拨付;苏中地区可由省级财政承担50%的经费,其余部分由当地市县财政保障;苏北地区目前应由省级财政全额拨付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