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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及房屋被拆迁的数量日益增多。因拆迁安置补偿、宅基地建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过程中出现的男女不平等现象而引发的上访案件,在各级妇联的信访接待中也随之增加。 据上访者反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过程中,同样1户两个孩子(已婚或未婚),若两个都是男孩,则可作为2户享受拆迁补偿,若是一子一女或二女户则只能作为一户享受拆迁补偿。 2.多子户其子成家后,每子均可单独立户。而多女户或一子多女户,其女成家后均不好单独立户,只好和父母及兄弟合并为一户,在宅基地使用方面不能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3.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已婚妇女不得在娘家享受有关待遇。要求女孩结婚后,一定要将户口迁到男方家落户。若丈夫是城镇居民,则出现农村妇女户口无处可落户的状况。或者妇女婚嫁后,户口在男方,口粮责任田在娘家且又无法重划至男方,婆家和娘家都享受不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待遇。 4.因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一些婚嫁妇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居住、生活得不到保障。 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但相关政策缺乏性别视角,是其主要原因。有些拆迁安置、宅基地建造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政策 还是沿用二十年前的文件依据。这些文件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在实施过程中使女性权益受到侵害。 建议由省法治办牵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地包括县(市)区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地区的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有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都应该废除,并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尽快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在政策和制度层面上确保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凡涉及到妇女的相关政策出台时,要注意听取同级妇联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在政策出台时将维权落到实处。对因人口机械化增长或不合理流动而造成的土地减少、收入降低等问题,不应该将妇女的利益作为牺牲,应该由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来解决。 同时,加强人大、司法介入,及时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建议人大机关加强对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侵害出嫁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要坚决予以废除,同时,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妇女土地及财产权的保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上访案件多的地方限期整改,追究侵权者和不作为部门的责任,对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裁决的单位和个人,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及时受理涉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案件,让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