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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在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题的当今社会,医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与老百姓的关系状况。因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严酷的现实提醒我们,在当今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由于利益冲突和体制机制的缺陷等多方综合因素,造成医患关系每况愈下,医患关系冲突日益升级恶化,患者伤害医务人员致死事件屡见极端,单纯的打砸医院案件正在向诱发群体性社会政治事件转化。如不遏制这种危险的势头,后果不堪设想。 回顾近几十年来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从政府、社会、医院到医务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从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切实改善医疗服务、不断强化医疗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到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推行医疗责任险,可谓是全方位立体化,但收效甚微。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有两个关键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其一是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不信任,而且这种不信任正在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态; 其二是,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所谓“赔偿”问题,而且到目前为止,事实上社会正在反复强化“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潜规则。 为此,建议在苏南这样的经济发展地区,由政府推行设立医疗损害保险险种。 首先,用保险机制化解医患双方的对立局面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做法,通过保险,可以使得其医疗损害的投保人,事先对就医有安全感,一旦出险,投保人可以在经济上、心理上得到补偿,从而使整个社会心态得到改善。 其次,医疗损害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概率事件。不可能人为地完全杜绝。这是由医疗服务结果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是由人体个体差异的复杂性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有限性所决定的。这是不抗拒的规律。据不完全统计苏州市2010年全市医疗机构门诊人次为5483.56人次。住院人次为106.24万,手术人次为28.31万,这么大的医疗服务量,不可能没有纠纷。另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市发生医疗纠纷为1499起,共赔付2409.5万元。而我省各地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者,一般在30%左右,这就意谓者有三分之二医疗损害受损者很难满足他们心理上的赔偿要求。 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都明文规定有免责条款,但实践操作中很难落实,往往非赔偿不可。 从经济学意义上,一般医疗服务产品除外,(传染病、精神病等公共卫生服务产品),具有强烈的私人产品属性,生命和健康是属于每一个个体的,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此,维护健康首先应该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职责。但生命与健康不仅是经济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医疗服务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此,在设计保险险种时,不管设计为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必须由政府来推行。 推行医疗保险损害保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和垢,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巨大经济成就,已经使大部分老百姓有了购买损害险的经济条件。特别是像苏南这样经济发达地区,老百姓对保险作用的认识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推行无过错医疗损害保险险种的时机基本成熟。可以根据一个地地区的医疗服务量以及无过错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概率测算投保赔付等金额。医疗损害总是以医疗服务为拳 的,可以委托医院在收取门诊挂号费及住院费时,收取一定数量的无过错医疗损害险金,并制订出一整套的保险相关程序。 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及社会各界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设立无过错医疗损害保险的重要性,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来攻克保险相关法律体系中的难点问题,尽快设立并大力推行无过错医疗损害保险,使患者和医院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障,还白衣天使应有的尊严与安全,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