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2日,经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批示同意,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出台组通字[2006]28号文件,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这一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领导同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地位与作用的一次重新定位。 四年多来,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并列的其它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无论中央机关还是省、地、县机关,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已全面实现了“参公”管理。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下属的省、地(市)、县组织的“参公”管理工作也在全面推进之中。2008年12月,省委组织部批复同意省计划生育协会实施“参公”管理。而具有同样性质的地(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协会已经过去两年之久,但仍旧未能落实。近些年来,我省地(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实施“参公”管理的呼声一直很高,有关信访也连绵不断。计生协会工作者不仅经济上蒙受损失,心理也遭受创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组部[2006] 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地(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参公”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稳定我省地(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队伍,促进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1、省委组织部尽快落实中组部人事部组通[2006]28号文件精神; 2 、迅速制定我省地(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协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组织实施办法,指导、规范全省地(市)、县计划生育协会“参公”管理工作; 3、根据中央编办发[2008]54号文件精神,尽快重新制定我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机构、编制及工作职能; 4、按照“统一评估标准,全面考核检查,分批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全省地(市)、县计划生育协会的“参公”管理工作。对已经进入群团系列且具备“参公”条件的地(市)、县计划生育协会,宜先行批复同意实施“参公”管理,余下的年内分两批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