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安绩效管理考核是新形势下提高我省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水平,加强公安队伍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通过多年的探索实践,目前绩效管理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成为公安工作的导向,衡量工作水平的标尺,更是公安工作不断提升的助推器,对创建“平安江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开展绩效考核,我省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人员数量逐年提高,治安防控更加扎实有效,公安基础工作得以加强,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 在充分肯定公安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重要作用的同时,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现行绩效考核机制仍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加之在具体执行过程往往产生了一些偏颇,对公安工作整体推进、对改善警民关系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 1、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打击处理效绩,造成基层所队工作重心过度向打击处理倾斜,为民服务、人口管理、防范治理等基础性工作有所弱化; 2、过于追求治安处罚、逮捕及起诉的绝对数量以及增长率,公安基层部门压力较大,造成一些介于罪与非罪之间、合法与违法之间的案件,可以通过教育或行政手段处罚的案件在提高办案率的指挥棒指引下还是以违法、犯罪论处了,不利于社会和谐。 3、造成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的浪费。过度强调案件数和处理人数,过度强调案件数和处理人数,势必会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影响了办案质量,侵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犯罪人认罪伏法,早日回归社会。 4、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常见的“以大欺小”现象,公安机关为争取办案数,往往以抢劫罪移送,而不是以寻衅滋事来教育处理,两者处罚相差很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本着能不入罪就不入罪的原则,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从宽处理,而有的公安部门为了考核的需要,将一些刚达犯罪起点、情节较轻、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起诉审判,不仅造成了审判环节的尴尬局面,而且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以及将来的就学、就业都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走科学发展之路,推进我省公安工作全面发展,制定更加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愈显重要。 为此,我们建议: 一、坚持正确的考核导向。要克服重业绩轻质效,重定量轻定性的倾向,既要突出公安业务,将执法办案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又把群众工作、基础防范、为民服务等基础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适当增加其在考核体系的权重;要克服不切实际地比增长、比规模的倾向,防止机械引进经济领域的考评方法,不恰当地以数据和百分比划分档次,以抽象的数据来考核鲜活的公安实践。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要兼顾统筹,立足全局,因地制宜,将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相结合,将定性、定量与定质考核相结合,根据本地区的发案、治安复杂程度等,以更为科学合理的“可控线”衡量办案工作水平,如在打击率上能否以近三年平均数值为基准,以防止“一刀切”和绝对化。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人为本,加强执法的人性化,对于介于打击处理和说服教育之间的案件,立足于说服教育为主,辅之以打击处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以法律效果为前提和首选的基础上,注重公安机关公信力的养成和人民群众认同感的培养,追求办案效果的最优化。 四、适当增加公安经费。在调研中,基层公安部门普遍反映,公安经费严重不足,基层部门有通过办案罚没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现象,建议政府适当增加对公安工作的投入,为公安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提供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