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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我国加入该条约已经一年,并承诺从2011年1月9日起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无一部国家级的无烟立法。全民吸烟率没有下降,二手烟的受害者却在3年内增加了2亿人。 目前我省针对医疗机构、学校等公共场颁布了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一些城市如南京、扬州已经颁布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法规,这些对保障公众健康和净化公共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关于控烟的规定存在禁烟场所有限,法规内容限定模糊,执法主体不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禁烟场所比较局限。现有的地方控烟法规的禁止吸烟场所比较局限,只限于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公共交通工具等少数场所,目前还没有一部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禁烟法规。 二是禁烟范围不合标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法规中对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即划分完全禁止吸烟场所和部分禁止吸烟场所,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多数采取划分“吸烟区(室)”和“禁烟区”的办法,达不到室内全面禁烟的标准。 三是执法主体模糊不明。目前我省及各市的禁烟法规的执法主体大多单纯依赖于当地爱卫办和卫生行政部门,由于这一执法群体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再加上缺乏畅通的举报、监督机制,难以取证,直接造成执法困难,从而导致对违规行为处罚不能落实到位,有法不依的现象非常普遍。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作为缔约方应当积极采取和实行有效的法律、行政以及其他措施,防止公众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可能的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为实现这一目标,保护公众健康,现建议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而不是依靠通风换气和设立吸烟区的办法,实现无烟环境。对执法部门、执行措施以及法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法规得到良好执行和充分实施。 二、明确处罚措施。对于公共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设有与吸烟有关器具,又未按要求整改的;对吸烟行为视若无睹又不及时整改的;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等,应对当事人、公共场所的业主及管理者分别进行经济处罚。 三、政府以身作则,首创无烟环境。要求省内各级政府机关办公场所率先做到全面禁烟,鼓励各级政府办公机构制定政策,全面禁烟;各机关应严格要求所有工作人员遵守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鼓励并帮助吸烟者戒烟。同时把禁烟作为评价一个地区或城市文明状况和评价各级官员工作业绩的指标。 四、加强无烟文化的宣传,遏制新烟民数量的增长。相关部门要长期不懈地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特别是对青少年,让其充分认识到吸烟的危害性。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通过这些举措真正促使烟民减少,达到控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