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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宗教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强调民族宗教非小事。2009年9月底,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胡锦涛总书记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2010年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2010年,中央编办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宗教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74号)。2010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城市民族工作要重点抓好依法加强管理等三方面工作;回良玉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加强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列为2011年的工作要点,要求加强县级政府宗教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建设,进一步推进完善县乡村宗教工作三级管理网络和乡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 近几年,我省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狠抓基层民族宗教管理网络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4年从扬州开始的乡镇(街道)专职民宗助理配备工作,作为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得到省民委(宗教局)和国家宗教局的推广;2008年省民委(宗教局)召开全省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现场会,推广县级民宗机构成立专门民宗执法队的先进经验;至2009年,全省大多数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均成为政府组成部门,是一级局,局长由人大任命,具有完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做到了“牌子单挂、阵地单设、人员到位、经费充分、独立运转”,县级民宗机构执法主体建设得到空前加强,对基层民宗事务的依法管理能力大大提高,民族矛盾有效化解,宗教和顺得到加强,和谐场所创建进一步开展。 但是到了2010年,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全省106个县(市、区),仅剩5个单独设置民宗管理机构,有6个是合署办公,还有95个只剩下挂牌而已,大多数县(市、区)民宗部门已不再成为政府组成部门,没有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法“有效履行职责”,不能适应依法管理民宗事务的复杂形势;民宗局长也不再由人大任命,部分民宗局长由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兼任,民宗干部在人、财、物方面失去了审批权,事事都要请示报批,不能独立运转,这样既不适应民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形势要求,也使广大民宗干部挫伤了工作积极性,情绪不稳定,怨声载道,反映强烈。新一轮机构改革形成的局面是:县级民宗工作机构“不是加强、而是削弱”,与中央文件精神“加强县级宗教工作机构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刚好相反,如果不及早引起高度重视,理顺关系,强化机构,后果不敢想像,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后果。 江苏省55个少数民族齐全,5大宗教齐全,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外来穆斯林进入本省打工就业不断增多,民族宗教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复杂。建议省政府、省编办严格贯彻中央编办发〔2010〕74号文件精神,发文理顺和健全我省县级民宗工作机构,做到“机构单设、牌子单挂、执法主体不变、力量不减、人员5人以上、经费独立、保障充分、独立运转”,稳定全省基层民宗事务的三级管理网络,在推进江苏的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中发挥作用,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