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职业风险较大的领域工作且缺乏劳动保护及相关制度保障的劳动者,以及由于年龄、性别、身体原因等导致更易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女职工、未成年工等。职业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 为加强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建议: 一、尽快建立起全方位的劳动保护责任体系。由于目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规范职能部门的职责。我们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威,并确立引咎辞职制,让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真正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转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包括将运动式的安全监督转化为规范的、权威的日常监管,将事后监督管理转化为以预防为主的监督管理,将机构管理转化为机制管理。 二、尽快建立权威、高效的劳动监察机制。一是劳动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劳动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对合法用工、劳动合同、工伤保障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将劳动保护内容载入劳动合同;二是要建立权威的劳动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机构不健全、劳动监察队伍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等现状应当尽快得到改变,财政应当确保这一维护劳动者安全利益的职能机构的经费需求;三是在明确劳动监察程序的条件下,应当明确赋予劳动监察机构更大的处罚权力,对违法者不仅可以直接进行经济处罚,而且能够直接向司法机关起诉;四是对劳动监察机构亦应有考核与惩罚机制。 三、尽快确立雇主责任制和以工伤赔偿为核心的工伤保障制度。一是确立雇主对雇员工作安全提供有效保障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现阶段尤其需要体现出对遭受伤害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赔偿且不得替代雇主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二是针对职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优先得到确立。三是以工伤赔偿为核心建立工伤保障制度时。四是无论是一元化的工伤保障制度安排还是多元化的工伤保障制度安排,均须迅速覆盖到全体受雇劳动者,即所有职业劳动者均应当在某种工伤保障制度中得到保障。 四、确立重点监控对象并实行严格监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劳动监察机构不能只将眼光放在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身上,而是应当抓安全生产中的“重灾区”,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煤炭行业、各类小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和督查对象,重点监控其劳动用工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保护措施是否达标、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障等等。 五、进一步完善现行劳动保护政策。一是制定专门的法规,明确规范雇主对雇员工作安全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制定对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执法机构的监督与处罚制度,以此督促执法机构真正负责,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三是必须明确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发病的及时报告和公开披露制度,规定各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发病率必须迅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规范报告与处理程序,及时向社会披露这类信息,让所有雇主均接受监督。四是将工伤保障制度纳入整个劳动保护体系,并尽快建立起能够覆盖全体职业劳动者的一元化或二元化的工伤保障制度。五是在法制建设中,将全体受雇劳动者均纳入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保护的范围,不能对农民工采取身份歧视政策,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等弱势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此外,还应当建立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举报制,由政府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并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与利益,用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举报权,通过举报制来促进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 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建议在强调雇主应当对新来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同时,还应当让职业劳动者对所从事职业的安全程度有充分的知情权。政府应当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建立一个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宣传系统,如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学校、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