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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我省现有归侨1800多人,其中,因下岗、丧失劳动力、患重病医疗费负担过重等各种原因致困的归侨有411人。为了解决归侨的实际生活困难, 2007年省财政厅、省侨办和省侨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苏财行[2007]26号)。《通知》规定,对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包括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00元;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在我省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企业归侨(不含离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困难归侨的重视和关心。 但是随着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步增长,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各部门都在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和弱势群体救助力度的大背景下,我省对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的投入日益不足。特别是自2007年以来,我省实现生产总值翻两番,人均GDP增长近一倍。随着江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城乡低保补助标准也得到明显的提高。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困难归侨以及企业退休归侨的生活补助,在近4年时间内为零增长。特别是2010年以来,市场通胀预期不断加大,我省CPI指数一直在高位运行,给困难归侨的生活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 因此,为保障困难归侨的正常生活,我们建议: 1.调整困难归侨生活补助标准。根据2007年度到2010年度城乡困难群众低保标准增长比例,适当提高我省困难归侨生活补助标准。建议参照城乡困难群众低保补助增长标准,相应调整对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困难归侨以及企业退休归侨生活补助标准,实行同比例增长。 2.建立我省困难归侨生活补助随CPI指数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参照我省对困难群众随CPI指数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建立我省困难归侨CPI指数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CPI指数连续三个月涨幅超过3%时,在困难归侨生活补助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并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当CPI指数上涨超过3%时,每上涨一个百分点,对困难归侨生活补助标准在增加25%的基础上相应增加10%;当CPI指数下降时,物价补贴部分相应取消。 3.增加省侨办和省侨联年度慰问归侨专项经费。省直单位现有归侨近300人,绝大部分于建国前夕和上世纪50、60年代回国,其中的91%年龄都在70-80岁。近年来,随着这部分归侨年龄不断增大,生重病住院的归侨人数不断增加,每年因突发事件和春节前慰问的省直单位归侨人数近100人。目前省财政拨付省侨办和省侨联的年度归侨慰问专项经费各为4万元,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建议按每年人均2000元的慰问标准,增加年度慰问归侨专项经费至20万元,省侨办和省侨联各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