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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在省委省政府提出江苏大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城乡一体化、经济国际化、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六大战略的要求下,法律服务对于保障我省经济、科技、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减少经济风险,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是我省“两个率先”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法律服务又是我省着力发展和建设的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快我省律师业的发展,不仅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支持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 但目前,我省律师业的发展,却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律师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的体制问题。 我省省会南京,是我省律师业和数量最为集中的地区,更是人均律师数量最高的地区。但目前,在南京地区,却存在着省属律师事务所、市属律师事务所分属分治的两元结构。这不仅造成了同一区域内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被人为割裂、管理体制被人为错位的现象,甚至直接造成同一地域上律师管理要求的对立和冲突。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到同一区域内律师业的整体发展与规范,而且已成为制约我省法律服务业繁荣发展的突出的体制障碍。 目前,南京地区共有律师事务所261家,执业律师3000多人。其中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39家,律师1000多人,南京市属律师所222家,律师2030人。 但由于在同一地域存在省、市律师事务所分属分治的两元结构,造成了南京法律服务市场的割裂和管理体制的障碍。 一方面,省司法厅直管的律师机构和南京市属的律师机构,在管理上分为二块,不能够统一、全面、科学地制定中心城市律师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不能够有效地将律师业的发展目标与城市发展目标相融合,不利于更好地为城市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同一地域存在的分属分治的两元结构,不便于建立统一的律师行为监督体系、律师诚信体系、律师服务规范和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体系等,从而直接制约了律师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与我省十二五规划和省政府确定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目标和要求不相适应。再一方面,由于南京地区律师机构存在省管和市管两块,无形中将同一的法律服务市场在同一空间内割裂开来,违背了服务业发展的内在特征和发展规律,不符合一个区域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统一、公平,以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属地化管理的规定。新《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对律师和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行政处罚的,均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做出。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综上可见,新修订的《律师法》的正式实施,已使得“省直所”无论是在设立程序,还是在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方面,都已没有法律依据。然而,尽管新《律师法》已正式实施近三年,江苏的“省直所”,却在机构设立、律师执业证申领、人员进出、行政处罚方面,均由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进行初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批。这明显属于违法行政。很显然,自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省司法厅关于“省直所”的机构设立、律师执业证的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实行律师机构属地管理,不仅是坚持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律师法》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理顺律师管理体制,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支持的必然要求。 事实上,早在2003年8月,司法部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中就曾明确提出要求:“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置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再直接管理律师事务所。从现在起,不再审批设立省属律师事务所。2006年之前,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移交省会城市司法局管理。” 但是,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却始终态度消极不作部署,一直没有按司法部的要求理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甚至明拖暗抵触。在2006年底省司法行政机关新批3家省属所,2007年新批6家省属所,2010年又新批2家省属所。 如果说,以前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只是是否落实司法部的要求的问题,而现在就是是否执行《律师法》,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了。毫无疑问,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对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违背,与《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省政府提出的“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把严格依法办事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环节”的要求,格格不入!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行政,更会给社会、给律师行业这个法律职业群体造成非常恶劣的不良影响。 为此,按照法治江苏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要求,建议省监察厅对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这种明显的违法行政的行为,予以监察,并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