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11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11年提案
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我省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的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全省少生了4000万人,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为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我省广大计划生育群众和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前,这一代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已逐渐步入老年,对这部分群众实行奖励和扶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年老奖励政策情况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江苏省政府于2006年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法[2006]4号),规定对我省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发放2400元至36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文件要求,我省从2005年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可领取不低于720元的奖励扶助金。 据此,我省城镇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目前仍享受退休时增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待遇;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退休时享受一次性奖励金;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享受每年不低于720元的奖励扶助金。只有独生子女父母中的年老城镇无业人员,因目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政策都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无法享受到任何奖励和扶助,造成了城镇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规定的“盲点”,这也成为近几年来信访的热点和焦点。 二、解决城镇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的建议 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家庭同样执行了计划生育的国策,理应与其他独生子女父母一样,在年老时享有相应的奖励待遇,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应因为所从事的职业和退休时的职业状况而产生不平等现象。让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能够均等地落实到每一个独生子女父母和家庭是诚信政府的职责,也有利于促进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应当高度关注、妥善解决此类人群计划生育年老奖励政策的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参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予以解决。目前,苏州市已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的全覆盖。苏州市政府规定,对市区城镇户籍无业人员,按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由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我省各部门目前均没有对城镇无业人员的相关统计数据,我们根据省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参照相关比例等推算出,2009年全省享受城镇低保的独生子女年老父母数量约为99000人,城镇无业人员中的独生子女年老父母数量应当比此数据略高。按照10万人、每人3600元的一次性奖励标准计算,约需财政投入3.6亿元。 第二种方案: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的年奖励扶助标准予以解决。即城镇年满60周岁的无业独生子女父母每年领取不低于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这样,每年需财政投入7200万元。 上述两种方案中,第二种方案财政负担较大,第一种方案虽一次性投入较多,但因人数年度增长有限,一次性兑现完毕后即可解决,更具有可行性。建议省财政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解决方案,明确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可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