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与开发速度的加快,各类文物被损毁的事件时有发生。2011年岁末,国家文物局首次正式对外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具体的普查数据,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达76万多处,这是“人类文明迄今规模最大的文化资产资源的资料汇集”。然而,普查成果也显示,在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保存状况较差和差的,占到26%,消失的不可移动文物约4.4万处。文物就是活着的历史,不可移动文物的消失,带来的是包括文化、思想在内的全方位损失。文物消失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大地震造成的损毁,当然也还包括人为的损毁,除了部分因为居民的自行拆改而造成文物价值丧失的情况外,因为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产生摩擦而拆除的,在登记消失的文物中所占比例不小。辽宁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全省共有1246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其中80%以上因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生产生活等人为因素而消失。而江苏省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也不容乐观,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共20007处,另登记消失不可移动文物1189处,其中人为的损毁是文物消失的主要原因,如连云港市的陶湾黄石崖西汉西郭宝墓,1985年因经济建设发现并进行抢救性发掘,墓中文物进入博物馆收藏,而该文物点现已消失不存。因此,文物保护工作现在处于最紧迫、最关键的时期,特别是由于目前的法规尚不够完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致使一些建设工程存在忽视地上和地下文物保护的问题,文物破坏现象比较严重。为此,建议本省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尽快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对文物点挂牌保护。
国家要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完成后,各地陆续公布名录,但目前还没有具体时间表。省政府若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同时以政府名义对各文物点进行挂牌保护,这样所有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均受《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保护,也为经济建设发展建设及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起到很好的预警作用。
二、将考古调查勘探纳入土地出让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文物保护法》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但大量地下文物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才能发现。2010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或者划拨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政府相关部门可参照此“先考古,后出让”办法,将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列为土地出让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建设项目,虽然《文物保护法》规定“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是一些较小的工程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而地下文物价值高低与工程规模大小并无直接联系,同时由于上述法律条文中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这直接导致大多数建设项目在施工前不向文物行政部门报请,就能顺利开工,说明现行法律挡不住对地下文物的破坏。建议省政府将考古调查、勘探纳入各类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过去已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文物部门的批准和考古勘探后方能开工,实现“工程未动,考古先行”,这样才能有效避开重要文化遗迹。
三、建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补偿制度与土地退出补偿机制。
《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于建设单位不是文物的最终获益者,因此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建设方和施工方普遍有抵触情绪,他们一不愿出钱,二怕延迟工期,往往采取隐瞒不报,有的公然违法故意损毁文物,甚至采取推平了事的做法,致使一批批文物永久灭失。据《扬子晚报》载,2010年初,在南京高淳固城镇的芜太公路扩建项目一施工段,有汉墓10余座,遭施工挖土机兜底挖出,所有出土文物已经不见所踪,只剩下一些陶片和棺材板被随意丢弃。目前中国面临的文物和建设之间的矛盾是前所未有的冲突激烈。台湾地区在文化资产保存方面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规定:“为发掘遗址,致土地权利人受有损失者,主管机关应给与合理补偿;其补偿金额,以协议定之。”另外,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工程遇到地下文物,考古费用也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考古费用可以抵充税款。省政府可借鉴这些做法,建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补偿制度,如设立考古专项资金,以缓解工程建设与考古两者之间的矛盾。另外,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价值较高,不适宜继续开发建设的地块,可通过合理的退出补偿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南京江宁开发区将军山明朝古墓地块在2000年被卖给开发商,2002年底“将军山明代功臣墓”由县文保单位升格为省文保单位,但是由于缺乏合理的退出补偿机制,在古墓群开工建设的别墅区项目长期并未停工,致使文物毁坏严重。因此,建议国土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置换土地或者退赔买地款合理补偿开发商,使文物所体现的公共利益得以最大限度地维护。
四、将暂定文物纳入文物保护范围。
2008年初,南京市首次公示了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名录,就在保护名录公示的前一周,名录内的原美国大使馆新闻处和原姚文采寓所居然被人“抢”在名录正式出台之前拆毁。又如2009年镇江市启动了“双井路片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古运河入江口的东岸地带。考古人员在该区域进行勘探和发掘,先后发现了宋元粮仓、元代石拱桥、明清驿站和衙署,这是镇江作为运河漕运枢纽的实证,被列为“2009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参选初评项目。但由于开发商进场毁掉了考古挖掘的现场,使该项目最终未能入选。可能开发商要做的就是不想让它成为真正的文物,因为一旦成为文物,楼房就盖不了。为避免这种情况再发生,可参考台湾地区相应做法,将暂定文物纳入文物保护范围,就是说,在审核期内暂定文物视同正式列入保护范围的文物,应予以管理维护,破坏了也算违法。
五、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补贴制度。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目前,南京以民国建筑为主体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尚存900余处约1500余栋,其中165处被列为国家、省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余下的1300余栋则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民国时,西方新型建筑材料流行南京,建造了一大批钢筋混凝土建筑。按国际设计惯例,此类建筑结构的使用期限为70年,对这些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程序复杂,比推倒重建代价更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所有人大多无力承担维护、修缮费用。《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建议本省相关部门参考此《条例》,在文物保护相关法规中,增加相应条款。
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文物是重要的传统文化资源,一个国家对待文物的感情,体现着对待历史文化的态度。目前,江苏如果在经济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积极探索,破解难题,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最终才能真正实现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