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江苏延税型个人养老
保险试点工作的提案
养老保障是事关民生幸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多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民生幸福工程,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鼓励支持各类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如1998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中的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苏地税函[2004]54号),“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均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的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按照不超过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在全国各省中优惠力度最大,此政策因国家2009年政策调整而被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有的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经过多年的努力,江苏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绩斐然,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不断提高,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在政策引导下得到了有效启动,但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其发展与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高、速度快的状况不适应。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国际经验表明,税收激励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相对于直接投入而言,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单位和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助推器,其杠杆效应十分明显,对启动保险需方市场非常关键。目前,大多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延迟纳税的政策鼓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从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税收优惠措施对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大多数个人和家庭的退休收入水平。
当前是推进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良机,近期,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推动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并逐渐拓展至健康保险、企业年金领域,服务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上海、广东、厦门早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试点开办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今年有望正式启动。江苏作为人口老龄化程度又相对严重、对补充养老保险优惠力度曾经最大的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应尽早行动,早日向国家申请试点开办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