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苏北地区(以徐州市为例)覆盖徐州市人口80%以上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进行的调研和对比分析,发现差异如下:
一、一般情况:新农合由卫生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保由人保部门负责。新农合率先建立以省辖市为单位的“七统一”管理模式。城镇居民医保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筹资标准、补偿模式、资金筹集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均不相同,尚未实现县(市)区内自由转诊。
二、参合(保)情况:新农合覆盖人口广,参合率达到99.48%。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口相对较少,参保率为47.43%。
三、筹资标准:新农合、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总额相差不大,但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低,省级财政补助水平高,地方财政负担较轻。2011年度徐州市新农合筹资230元/人/年,个人30元、市县两级补助60元、省级补助140元,分别占筹资总额的13.04%、26.09%、60.86%;而居民医保筹资260元/人/年,个人占54%,财政补助46%。
四、补偿与受益情况:
1、门诊补偿。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本县(市、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行自由转诊,就诊所发生的可补偿费用,按45%比例补偿,并实行现场减免收费,个人年度补偿上限为600元;33种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标准为70%,年度补偿上限为15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选定的一个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30%(可补偿部分),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元,均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住院补偿。参合病人在省、市、县、镇四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报销比例分别达到45%、60%和8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均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上限8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年补偿上限增加5000元,最高不超过12万元,是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01倍。新农合补偿方案简洁,群众易于理解。
3、受益水平。2011年,全市参合农民就诊和补偿1721.62万人次,受益率达到266.46%。参合群众受益率较全省平均水平高近100个百分点,是全国平均受益水平的2.5倍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无相关统计。
4、保障水平。2011年,全市新农合门诊22826.58万元,补偿比达到30.45%,次均补偿13.70元;全市参合住院补偿106068.35万元,补偿比达到51.72%,较去年提高6.15个百分点。其中,县级住院补偿43562.5万元,补偿比达到52.4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32854.46万元,补偿比达到73.66%;全市新农合政策补偿比达到70.7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性补偿比为50.39%,其他指标无统计。
5、群众满意度。徐州市人大随机对300名参合农民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现行新农合制度满意率达100%,对医疗机构的满意率达98.7%,对县(市)、区和镇合管办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满意率达99.1%。居民医保满意度较低,人保部门无数据。
五、基金管理与使用效益:新农合基金实行封闭运行,杜绝截留、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保证基金安全,2011年共筹集资金14.99亿元,年度基金支出13.63亿元,年度基金使用率达到90.89%。居民医保基金先由财政部门拨付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留取筹资人员奖金、10%的“保证金”、10%的“考核基金”等费用后,再拨付定点医院,2011年大部分县区出现基金超支。
六、经办机构与服务:新农合经办机构市级只有2人,县级66人,平均5-8人,远少于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服务人口是城镇居民的20倍以上。新农合参合家庭免费领取每户一证一卡,而参加居民医保人员每人一份IC卡需交费11元。
七、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新农合设立市、县、镇、村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均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现场即时刷卡结报。居民医保只能在本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并只能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基金风险由医院承担。尤其经办机构不能足额拨付补偿经费,挫伤了定点医院参与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积极性。
八、基本用药目录与诊疗项目:新农合使用《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其中村卫生室用药321种,镇级593种,县级以上894种,徐州市增用药20种,中药饮片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的中药饮片,西药均为药品通用名(非商品名)。诊疗项目与职工医保相同,并新增加部分可补偿诊疗项目。居民医保用药2460种,均为商品名注(有的药品一个通用名有10-30种商品名)。
九、制度衔接:考虑到目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这部分人患病几率不高,且未来就业后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也存在相似的问题,若他们回到原籍,居民异地医保并没有有效的制度来进行衔接。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新农合制度在各个方面均明显优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两种制度并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导致人力、财力、网络建设的资源浪费;二是导致重复参保,并影响基金支付的实际效果。由于参保者存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身份户籍的界限,城镇居民医保为完成年度参保任务,通过经费提成、行政干预等措施,让部分已经参加新农合人员重复参保,既加重群众的个人经济负担,也导致各级财政补助支出加大,影响两个制度的健康发展。在此建议:
一、将县城所在地城镇居民纳入新农合,解决重复参合(保)问题。主城区城市居民的医疗消费能力高于农村居民,但居住在县城镇、特别是“农转非”、乡镇的“城镇居民”中,相当一部分为失地农民,其医疗需求与农村居民并无明显差异,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发展过程中,建议将县城镇及以下城镇居民纳入新农合参合范围。既节省了管理和运行经费,又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受益和保障水平,降低部分困难家庭缴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参合(保),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我市地方财政压力。
二、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成立市医保局(二级局),隶属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四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服务体系的有机统一。
三、切实解决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保证新农合工作经费、新农合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建设(更新)、运行经费,保证新农合工作需要。通过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理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解决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并减轻地方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