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一直担负着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社会贡献率在诸行业中遥遥领先。拥有超过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产业特别是发展其中的民营经济对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由于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的社会贡献率持续提高,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的利润率水平却逐步下滑。特别是2011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使原本苦苦支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家政服务、公共体育文化、物业管理等行业“雪上加霜” 。企业生存空间受到较大挤压,经营呈现更加困难的趋势,为压缩成本,服务难免出现打折;同时,受各种因素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中品牌瓶颈、创新瓶颈、供给瓶颈及用工瓶颈日趋严重,这样,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做大做强,最终影响了广大市民的生活和文化需求,亟需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针对当前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在较长时期内将占据主导地位,基层企业期盼,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对劳动密集型服务产业的政策扶持。对此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为江苏省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的环境。首要问题是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证,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在税收、审批和管理制度上进一步放宽限制,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开辟合理的融资渠道。加强资金支持,包括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持。重点应当建立"就业补贴"和"研究与开发补贴"制度,给予就业多的企业补贴或资金扶持;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联系,拓宽融资渠道,通过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等多种方式,多方筹集资金,采取措施有效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建立适合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确定贷款的主渠道;适度放宽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财政部门应对这类企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
三是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项目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如在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安置农民、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就业困难的残障人士等困难就业群众的,可按照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分别扣减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抵减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享受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优惠。
四是及时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将优惠政策的着眼点从单一的促进就业转向增加就业。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再投资的,可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允许这类企业税前全额扣除职工的教育经费支出等。同时,针对当前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税收征管普遍存在“核定征收”的问题,严格限制“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逐步推广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查账征收,从而把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纳入查账征收的范围。
五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工的素质。通过政府牵头劳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企业,大力加强就业前劳动技能培训和在岗专业技术培训。同时,要鼓励企业建立学习型组织,提倡员工“终身免费培训”。要针对招工难,尤其是专业管理人员严重缺乏的实际情况,劳动、教育、工会加紧配合,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多办、办好职工技术学校和职工技术夜校,进行有的放矢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为企业提供急需的人才。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经营困境和税收“困惑”对就业有着重要影响。为此,从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让社会贡献率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充分感受结构性减税的“丝丝暖意”,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统筹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