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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08 16:00 来源: 本站原创
 

关于规范我省市属高等院校财政生均拨款标准的建议

我省境内高等院校按隶属关系划分为中央部委属、省属和省辖市以及以下地方政府所属三种类型,我省省属和省辖市以及以下地方政府所属高等院校诸多方面的政策(例如:招生计划安排、招生录取标准、人才培养基本条件以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等)均已经实现了省内统一。由于高等院校的隶属关系不一,省属高等院校目前已经实现了统一的生均拨款标准,而省辖市的市属高等院校财政生均拨款尚无统一标准。各省辖市对本区域内高等院校的缺乏群体管理的经验,特别在财政生均拨款的标准上千差万别,缺乏科学合理性。由于长期的积累效应,这严重影响了我省高等院校群体的均衡发展。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现象

1、部分地区尚未根据人才培养成本实行生均拨款机制

有的苏中苏北地区省辖市以及下级地方政府所属高等院校的拨款办法不一。有的地方仍停留于发放教师人头经费的做法;有的采用在上年度存量基础上,下年度适当增加额度的做法,随意性较大。

2、不同地区财政生均拨款标准差距过大

苏南地区部分省辖市财政生均拨款标准较高,而苏中和苏北省辖市标准普遍偏低。有的苏中和苏北高等院校甚至难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在没有化解新校区建设债务和无新增基本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学校的负债额度仍然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省辖市地方政府对本地高等院校财政生均拨款的标准处于无论证,无比较,无约束的状况,各地差距过大。

二、建议

1、建议省级人民政府按年度出台高等院校财政生均拨款最低标准指导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和应该针对上述存在的现象逐年出台“江苏省年度高等院校财政生均拨款最低标准指导意见”,用于规范和指导各地执行高等院校财政生均经费标准,保障各地高等院校健康发展。“江苏省年度高等院校财政生均拨款最低标准指导意见”可参考中央部委属、省属和兄弟省份高校财政生均拨款标准,兼顾苏南、苏中、苏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适当差别化标准的具体数额,以此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均衡发展。

2、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高等院校进行适当补贴

市属高等院校承担着与省属高等院校完全相同的义务,而投入则完全由省辖市负责,省财政不承担生均经费,这在机制上存在弊端。由于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办法改革以来,市属高等院校早已经完全放开在全省范围内招生,来源于院校所在地的考生人数大约只占全部学生数的10%-20%左右,大部分学生来源于院校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地区分布也为全省范围就业,毕业生更多地流入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那里的就业岗位多、薪水也高。因此,苏中、苏北地区原本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但却为全省承担着更多的人才培养的责任和生均经费开支。完全由省辖市政府承担生均经费显然不合理,这也是省辖市地方政府对市属高校投入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因此,建议省级财政对苏中苏北地区市属高等院校给予适当财政生均经费适当补贴,以体现科学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