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于2011年2月22日颁布施行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施行办法”。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实践表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等来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切身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体现社会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为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的交通安全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作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运作机制缺乏具体规范
现在全国颁布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作的法律条文只是总体性、指导性、概括性地规定救助基金的实施,江苏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尚需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加具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以弥补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立法效果、社会效果盲区。对于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的具体法律规范尚未出台,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作机制缺乏具体规范。
(二)基金管辖权限不够明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只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对于省级以下如何设立救助基金没有规定,关于基金设立的层级、各级之间的职能分工、管辖范围、条条与块块之间关系均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在同一行政区域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道、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等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县级救助基金管辖还是县、地区(市)分级管辖不够明确。
(三)上下级次财务关系模糊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原则要求“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到底如何,现有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怎样下拔下级救助基金,由省级救助基金下拔地区(市)级救助基金,再由地区(市)级救助基金下拔县(市辖区)救助基金,还是省级救助基金直接下拔地区(市)、县(市辖区)级救助基金,省级以下救助基金能否自行直接收取捐赠等款项均不明确。
(四)基金救助对象范围狭窄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仅规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给予救助。但是,公安交警部门平时处理交通事故时,经常遇到不属于法定的基金救助对象范围而急切需要救助的受害人。故此我们认为原定救助基金对象范围过狭,救助基金保障作用受到限制。
(五)基金社会支持系统乏力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高效正常运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帮助与监督。但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未在全国全面施行,社会各界大多不了解救助基金的现实存在,不理解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与社会的重要作用,进而未能参与社会救助基金的募集捐款与运作支持。另外,救助基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无法确保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充足的救助基金,形成最广泛、最高限度保障体系;也未明确确定基金缺口随时补充的社会渠道,以长期保证救助基金足额的运作。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救助基金的运作,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建议:
(一)尽快设立基金管理机构
设立救助基金应由各级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成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各自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事务。政府派员担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交警、财政、卫生、农机、民政、法院、保监会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职能部门负责分工外,我们认为还需增加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交通事故伤者家庭情况和协助善后处置工作、法院执行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工作。
(二)明确救助基金管辖范围
为了与我国现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机构管辖权属相配套、相协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也应根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管辖权属的规定相符,我们认为省级以下应分县(市辖区)、地区(市)两级设立,实行两级管辖。县(市辖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本县(市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地区(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案件。
(三)高效增强基金筹集能力
1、明确保险公司保费提取比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从办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取规定比例的保费。不妨参考本省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上一年度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需求总额以及每年机动车递增规律,以确保救助基金收支平衡、足额使用基金的原则确定收取具体比例。
2、畅通省级救助基金下拔程序。建议由省级救助基金下拔地区(市)级救助基金,再由地区(市)级救助基金下拔县(市辖区)救助基金。为了提高基金筹集能力和高效引运,省级以下各级救助基金可以自行直接收取追回、捐赠、孳息及其他资金等款项
3、积极拓宽救助基金筹集渠道。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金来源外,尽可能地拓宽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保险公司违反救助基金缴纳规定而接受处罚的款项、道路公共资源的收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彩票发行的收益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物品拍卖所得等均可成为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
(四)扩大基金救助对象范围
在基金允许的前提下,应扩大基金救助对象范围,使救助对象范围更广泛,救助基金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排除了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赔偿,如事故造成本车人员或被保险人的伤亡,他们如果没有参加其他人身保险,赔偿义务人又无力支付抢救、丧葬费用的,那么他们也面临抢救、丧葬费用无法解决的难题。为了解决受害人困境,可以考虑把这类受害人纳入基金垫付对象范围,导入救助基金保障体系。另外,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其他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等造成受害人伤亡,未承保其它险种,赔偿义务人又无力支付或者肇事者逃逸,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无着落的;或者已承保其它险种,但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其它险种的理赔限额,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无着落的也应得到救助基金的保障。
(五)加大救助基金宣传力度
加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法规内容、含义、特征、案例的讲解、教育与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和举办义演、张贴画报、发送画册、悬挂横幅、制作VCD等文化宣传手段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使用制度、程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政务信息,使社会公众更多了解救助基金的运作,明白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必要性、重要性,以此寻求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更多支持与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