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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09 10:38 来源: 本站原创
  

作为地处长江下游的濒海省份,我省各个城市都有湖泊分布。大到玄武湖、莫愁湖、云龙湖,小到许多无名湖泊。这些城市湖泊是城市生态资源和绿色资源的重要部分,在传承城市文化、维护生态平衡、保存淡水资源、调洪蓄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土地的高密度使用和房地产业的过度开发,使得许多城市湖泊面临生态恶化、面积萎缩甚至永远消失的严峻形势,城市湖泊保护问题十分突出。

一是生态意识淡薄,缺乏保护措施。我省很多城市对城市湖泊的生态价值认识不足,保护城市湖泊的意识较为淡薄,在宣传力度、体制机制、法令法规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只重视对城市湖泊的利用,却把城市湖泊保护排除在城市绿色保护体系之外,忽视对湖泊资源的涵养保护。

二是掠夺性开发,生态环境失衡。部分城市在开发城市湖泊时往往经济利益至上,使湖泊资源受到掠夺性破坏。加上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热岛效应、植被缺少、雨涝集中、污水排放等问题,造成地表径流增加、生态湿地破坏、生态走廊切断等问题,严重破坏了我省城市湖泊的生态环境。

三是缺乏整体规划,景观功能较差。目前我省缺乏合理有效的城市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普通民众对城市湖泊规划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导致城市湖泊开发利用无序,破坏了城市的整体景观格局和总体布局,改变了城市原有的空间格局和区域特征,使城市湖泊的景观功能不能满足公众需要。

四是土地权属复杂,管理保护较难。城市湖泊区域的土地与管理权属复杂,往往涉及城建、水利、环保、国土、规划、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城市湖泊的保护过程中出现职责不明、工作不实、监督不力的现象,出现很多家单位都在管,但没有一家单位能够真正负责的现象。

为此,我们建议要加强我省的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一是尽快制订城市湖泊保护条例。参照武汉、南昌等城市制定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江苏省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率先实现出台省级城市湖泊保护法规,为我省的城市湖泊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加紧编制我省城市湖泊的保护规划。2004年制订的《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基础上,对我省城市湖泊保护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及时制订我省城市湖泊保护规划。

三是将城市湖泊纳入绿色保护体系之中。将城市湖泊面积计入城市绿化面积进行考核,将城市湖泊纳入城市绿色保护规划和绿色保护体系中,为城市湖泊保护工作提供科学机制保障。

四是明确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在职能设定上,要明确一家政府部门为城市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明确相关部门为城市湖泊保护的协办部门,形成政府职能部门主管,城建、水利、环保等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