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操纵阶段,然而出现的若干问题值得主管部门重视。首先,基层医疗机构反映,由于本轮采取生产厂家选择配送商,出现一个基层医疗单位由数家甚至十多家商业公司配送,品种纷杂,渠道不集中。基层医疗单位用药品种和数量本来就不大,过去一两个配送商就足够了,现在运行中要面对多个供应商,增加工作量而且急需药品可能配送不及时。其次,对于工商企业来说,工业企业这次有了选择配送商的主动权,商业企业处于被动局面,但是如果双方合作不愉快,按照现在的规定也无法更换,一旦确认关系“终生不变”。
据我们对邻近各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书相关规定的解读,他们对于更改配送商的要求:如浙江省:“配送商配送不及时等正当理由需更换、增减配送商的,可定期向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广东省: “配送企业在采购系统上接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订单后,按要求进行配送。在采购周期内,可以变更配送关系。” 山东省:“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可以在系统中添加配送商。”江西省:“如果被委托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可解除配送关系,生产企业可再次选择委托其他经营企业。经销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经营企业倒闭、欠款或法律纠纷等原因生产企业可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申请更换经营企业,经核实并报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更换。”湖北省:“每一中标品规生产企业可选择一家或多家配送,选择多家配送的,须明确每一配送企业的配送区域,并与配送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合同,报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备案。”
因此,建议应当规定在一个区域内确定一两个配送商集中配送,以便于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方便管理。省卫生厅采购中心“操作平台”应当定期开放,允许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对配送企业的更改,以便中标企业、配送商和基层医疗机构三者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